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调节刑罚量?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被告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不同情形的,按照以下方法调节刑罚量。

如果被告人是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除此以外,如果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2)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

(3)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