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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南环法南部催字〔2024]8号

当事人姓名:宋宝林

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07091950

地 址:四川省南部县谢河镇黑竹林村18组32号

你经营的位于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豪威益酒店后方空地的砂石加工点堆料未落实遮挡、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法南部罚字[2023]21号)进行行政处罚。

你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圆整)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于2024年1月31日申请延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同意你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缴纳罚款。但你延期缴纳期满后仍未履行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圆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行政处罚罚款本金1万元(大写:壹万圆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小丽 电话:7912775

地址:政府新区桂冠路2号

邮政编码:637300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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