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法院严格的安全检查,一些人表示不理解,其实,安检作为法院对外的第一道窗口,担负着安全检查、接待引导的重要任务,严格的安全检查,不仅是法院审判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更是保护当事人及群众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在。

8月22日上午,忻州中院司法警察支队值班法警刘雪峰在法庭安检处,就当场发现并查处了两名当事人分别携带剪刀与刀具欲进入法院审判法庭的事件,有效排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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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违禁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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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违禁管制刀具

在发现违规管制刀具后,值班法警立即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人、刀分离,对刀具进行控制收缴,并将涉事人员带到指定地点询问来因及携带刀具的具体原因。经询问和核实,涉事人员系某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刀具是早前已准备和放置的,并不知道是法院安检及庭审的违禁物品,所以一直未取出。值班法警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将刀具予以收缴,在对其依规训诫和进行安全教育后准许其参加庭审活动。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携带管制物品进入法院,都是通过十分隐秘的方式。安检工作人员一旦疏忽大意,漏掉任何一个安检细节,都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接下来小编整理了这份安检小贴士请您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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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三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抢夺警用装备;

(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过的是安检,护的是平安

一道安检当然不会阻断

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的紧密联系

反而更加有助于

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希望今后来院群众

对安检工作能多一份理解和支持

自觉接受法院安全检查

谢谢大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