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科林电气诉三名高管一事,我写过两篇文章,一篇是“张成锁在科林电气控制权争夺中将会落败”,一篇是“科林电气诉三名高管的败诉风险和董事义务的转移”。现在看来,这两篇文章都有必要作些纠正。
经查询(2024年8月24日),科林电气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即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董彩宏、姜齐荣、邓路、张宏亮。其中张成锁是董事长、李砚如是副董事长,姜齐荣、邓路、张宏亮三人是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宋建玲。
下面,我们对科林电气诉三名高管和在本次收购中董事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一、科林电气诉三名高管不是公司控制权争夺
开始我们认为科林电气起诉三名高管是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现在看来不是公司控制权争夺。表面上看在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网能)入主之后,张成锁可能失去控制权,但科林电气诉讼与控制权没有关系,特别是追究三名高管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也证明诉讼与公司控制权无关。
二、三名高管的行为不涉及损害科林电气公司利益问题
科林电气诉三名高管案件,开始定的案由是“公司决议纠纷”,开庭时法院将案由变更为“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这个案件既不是公司决议纠纷,也不是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李砚如、屈国旺将自己持有的科林电气股份转让给海信网能,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涉及董事和高管对公司忠实义务问题,与损害科林电气公司利益无关。
三、科林电气诉讼的根源是董事之间利益纠纷
我们注意到,在媒体报道中提及了以下内容:
1、2012年3月末开始,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五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在2022年4月14日届满后协议失效,之后五人没有再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2、2024年3月15日,李砚如、屈国旺将其持有的科林电气股份转让给了海信网能;
3、海信网能和石家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国投集团)都在收购科林电气股份;
4、海信网能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与创始人较为亲密的石家庄国投集团声称要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科林电气股份;
5、在海信网能就收购科林电气股份与张成锁沟通时,张成锁称因已与某公司签订协议,无法与海信网能合作,并对此表示遗憾;
6、张成锁声称“有责任保护好公司”、“地方政府非常支持科林电气”。
我们把这些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张成锁想把科林电气卖给石家庄国投集团,而李砚如、屈国旺却把股份卖给了海信网能,这是双方争议的核心。张成锁想用《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这个文件阻止他们之间的交易,但作为董事会秘书的宋建玲配合了李砚如、屈国旺,因此成了张成锁的对立面。
所以说,本次科林电气提起诉讼的根源是董事之间利益纠纷,而不是董事、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
四、公司并购中董事义务的转移
在公司日常治理运营过程中,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在面对收购,科林电气董事会有两种选择,一是拒绝收购,二是同意收购。如果是拒绝收购,要拿出合理、合法的理由。如果同意收购,那么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就转向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的责任是在公司并购中为股东实现利益最大化作努力。
在公司并购行为中,科林电气是标的物,是一个“物”,董事的目标就是把这个“物”卖个高价,让股东得到更好的投资回报。如果此时董事仍然在为公司利益努力,而不是追求股份高转让价格,那么原股东投资形成的“物”,在公司被收购之后,一部分公司价值被新股东享有,原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
五、科林电气董事集体失职
1、董事会出现分裂,谈判失去了“整体团队优势”。
董事接受股东的委托经营公司,董事应当对全体股东负责,即便董事持有公司股份,也不能改变其作为股东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在科林电气面临被收购时,为充分体现公司价值,为股东谋求以最高价格转让股份的机会,董事应当是一个整体,与收购方谈判。
董事应当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分成两派。现在,董事在选择收购方上出现分歧,董事会出现分裂,股东因此失去了在并购中代表他们谈判的“整体团队优势”。
2、董事会应当利用竞争机制提高股份价格,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创造机会。
在海信网能、石家庄国投集团都想收购科林电气时,董事会应当充分利用二者之间的竞争,为股东谋求一个更高的股份转让价格,让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科林电气的董事并没有把这个机会给股东使用,而是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
在公司并购中董事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优势,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没有人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负责。
3、科林电气董事集体失职。
我在“科林电气诉三名高管的败诉风险和董事义务的转移”一文说,“李砚如是副董事长,屈国旺总经理,宋建玲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三名高管为了自己的利益,分别甚至私下与收购方交易,谋取了私利,分裂了董事会,使得科林电气股东失去了在并购中代表他们谈判的‘整体团队优势’,给了海信网能可乘之机,股东利益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即便股东没有损失,三名高管的行为也是错的)。”这种表述把责任完全给了李砚如、屈国旺和宋建玲,这是不对的。
事实上责任在全体董事,在本次收购中科林电气董事集体失职了,不仅仅是李砚如、屈国旺,还包括张成锁、董彩宏和姜齐荣、邓路、张宏亮三名独立董事,他们都没有尽到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科林电气诉三名高管涉嫌“假公济私”。
在公司被收购的紧要关头,科林电气的董事不是团结起来,研究策略、讨论方案、一致对外,而出现分裂,发生内斗,一派借科林电气的名义起诉另一派,其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股份转让价格,而是打击异己,涉嫌“假公济私”。
5、如果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科林电气的全体董事应当是被告。我在“科林电气诉三名高管的败诉风险和董事义务的转移”一文中说,“现在,三名高管没有这样做,显然违反了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其他股东可依法对三名高管提起诉讼……”这种说法也不准确。违反对股东忠实义务的不只是这三名高管,科林电气的全体董事都违反了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如果起诉全体董事都应当是被告。
总之,科林电气董事违反了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属于集体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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