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调整某员工的岗位,

协商不成,

1人打工,3人监工

且工作任务异常艰巨,

每天无法完成!

最终因业绩考核持续不达标,

公司将其开除

双方闹上法院!

事件回顾:

公司调岗不成,

就为员工建了1个工作群监工

2020年底,黄某入职江苏南通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经理,工作内容为带领团队开展业务推广

2022年7月,由于业务调整,公司与黄某协商,将黄某岗位由业务经理调整为业务员,或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当月,公司将黄某所管理的团队成员全部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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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公司建立名为“黄某业务沟通群”的钉钉群,群成员共4人,除黄某外其余3人为管理人员和人事。管理人员通过钉钉群每日向黄某布置工作任务,要求黄某每日10:00前发送当日工作计划,完成2家以上新增客户并填写拜访小记,完成10家以上的客户回访并填写回访日志,18:00前发送当日工作总结。工作几日后,黄某提出任务繁重无法完成,但管理人员未予理会,人事每日在群内发送黄某未完成工作的情况。

2022年10月,公司向黄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业绩考核持续不达标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

黄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万元

法院审理:

公司安排不合理,属违法解除,

应支付赔偿金4.5万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看,公司与黄某协商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后,解散黄某管理的团队改变黄某的工作内容,公司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黄某进行调岗不合法

调岗后公司建立专门钉钉群对黄某进行管理,每日对黄某安排不合理的工作任务,在黄某提出任务繁重无法完成后不予理会,记录黄某未完成工作的情况,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对黄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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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看,“业绩考核持续不达标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和“拒不接受调岗降薪”不能构成用人单位直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黄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金4.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科普时间:

劳动者调岗有明文规定,

企业不能随心所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即便是劳动者存在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亦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后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确实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应先与劳动者就岗位和薪酬的变更进行协商,若协商未果才可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通过人为对劳动合同履行设置障碍来逼迫劳动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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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有话说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

人事调动在所难免,

调岗应合理合法

与员工

有话好好说,凡事好商量

综合整理自南通崇川法院、江苏高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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