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郭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郭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对郭平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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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郭平利用担任株洲市荷塘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株洲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株洲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摘牌及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承揽、项目推进、政策支持等方面为相关公司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841.630761万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益阳法院网

编辑:刘示宜

责编:唐 衎

审核:陈正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