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苏瑶、钟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钟伟、何芳所遗房产——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二原告与被告各占四分之一份额,钟涵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都给予苏瑶;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钟伟与何芳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本案三被告和钟宇,没有过继、收养子女。两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钟伟于2009 年 10 月 10 日死亡,何芳于 2005 年 3 月 7 日死亡。钟宇于 2007 年 3 月 21 日死亡。钟宇生前只有一段婚姻,配偶即本案原告苏瑶,婚后只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钟涵,无过继、收养子女。据二原告所知,被继承人何芳曾留有一份遗嘱,无其他遗嘱。钟宇无遗嘱。

遗嘱非法定形式,本案中二原告也未按遗嘱主张,但遗嘱记载的内容属实。涉诉房屋为危改房回迁安置所得,原房屋为钟伟、何芳夫妻承租的公房。1991 年危改拆迁回迁安置取得涉诉房屋,回迁后仍是公房,2000 年支付购房款 32000 元,后续补交过购房款,总计 39880 元,2003 年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为产权房,使用了钟伟、何芳夫妻的工龄,由钟宇、苏瑶夫妻支付 39880 元购房款,应先从遗产中抵扣。

被告辩称:

被告钟琳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何芳的遗嘱,另外我持有一份钟伟书写的一份遗愿。涉诉房屋是祖宅拆迁后按人扣安置分给父母和钟辉的,当时父母承诺将涉诉房屋两居室给我,让我把拆迁应得的一居室给钟辉。我也按父母的意思把一居室给了钟辉。钟宇出资39880 元购买涉诉房屋大概属实。

涉诉房屋可以作为遗产分割,但是应该将我给钟辉的一居室的面积扣除,剩余的部分作为遗产分割,具体的份额我不会算。

被告钟悦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何芳的遗嘱,另外钟伟书写了一份遗愿。认可钟琳关于涉诉房屋部分的陈述。我认为涉诉房屋扣除一居室的面积的份额后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被告钟辉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何芳的遗嘱,但是当时老人在弥留之际,是由钟悦写的,按手印是钟悦拿着老人的手指按捺的,四个子女签的名字,老人不知道。不知道钟伟书写了一份遗愿。据我所知没有其他的遗嘱之类的材料。涉诉房屋是遗产,同意按四份平均继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钟伟于(2009 年 10 月 20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与配偶何芳(2006 年 7 月 11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育有子女四人,即长子钟宇(2007 年 3 月 21 日死亡)、长女钟悦、次女钟琳、次子钟辉。钟辉与苏瑶系夫妻,生育一女,即钟涵。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何芳于2005 年死亡,钟伟、何芳生前仅有一段婚姻,无过继、收养的子女,钟伟与何芳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

涉诉房屋系钟伟与何芳生前承租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后经房改购买,房屋所有权于2004 年 2 月 23 日登记在何芳名下,系何芳与钟伟的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35940 元由钟宇出资。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钟悦曾书写“母亲的遗愿”一份,并由子女四人签字确认、何芳按捺(系钟悦持何芳手指按捺)。

钟琳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本院,主张涉诉房屋中有属于其本人的所有权利益,后撤回起诉。诉讼中,钟琳提交钟伟书写的遗愿,欲证明涉诉房屋有其应得的一居室的面积,上述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苏瑶、钟涵对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这不是钟伟的遗嘱,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钟悦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钟辉对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对钟琳所述事实不清楚,父母在世时曾经说过把一居室给钟琳,把父母的两居室即涉诉房屋给自己,但后来没办。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何芳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建筑面积59.64 平方米)由苏瑶、钟琳、钟悦、钟辉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驳回苏瑶、钟涵、钟辉、钟琳、钟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钟伟未留有遗嘱,何芳按捺的“母亲的遗愿”并非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钟宇先于钟伟、晚于何芳死亡,故钟涵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钟伟的遗产,钟涵与苏瑶作为转继承人继承何芳的遗产。现钟涵与苏瑶就两人之间的遗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法院不持异议。

涉诉房屋为钟伟与何芳的夫妻共同财产,钟琳虽主张其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也曾就此提起诉讼,但此后自行撤回起诉,现其未提交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法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涉诉房屋应由各方继承人平均继承。

律师办案心得:

一、遗嘱规范的重要性

本案凸显了遗嘱规范的重要性。不规范的遗嘱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效遗嘱,从而导致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此,在立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这不仅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还能准确实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二、证据的关键作用

在遗产纠纷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钟琳主张涉诉房屋中有自己的份额,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这提醒人们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缺乏证据将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本案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况,展示了继承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继承人应充分了解和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家庭关系中,提前规划好财产的分配,避免因法律关系复杂而引发纠纷。

四、公平原则的体现

法院最终判决涉诉房屋由各方继承人平均继承,体现了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法律为了确保公平而采取的处理方式。这也提醒人们在家庭关系中,要注重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问题,维护家庭和谐。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