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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部分诊所《诊所备案凭证》的公告

南卫诊销公〔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诊所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家诊所的《诊所备案凭证》予以撤销

本次公示期限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日(公示7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拟撤销备案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联系电话: 86395775

附件:拟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名单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3日

来源: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