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很多村民都说补偿没有谈妥,村委会就直接下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土地一下子就没有了,补偿也就没有了,这样对吗?

宅基地、土地都是农村的生存根本,究竟可以收回吗?村委会说的收回宅基地是他们的权利吗?如果宅基地被随意收回,农民怎么办?

到底谁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呢?需要哪些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收回的,但不能随意收回!我们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修订)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2、谁有权收宅基地使用权?

由上述法律可知,如果是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应当是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实可以收回。

但是,很多农民朋友可是在征收中遇到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我们仔细研读过法律时可以知道,要达到宅基地被收回的程度,前提是宅基地没有房屋。所以,要么是原本就还没建房,要么是以前建了房,但可能年久失修坍塌了导致地上没有房屋,要么是自己拆除了两年以上还没有恢复使用。

亦或是农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不符合使用的标准,或者是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想建房子的时候,要再重新申请宅基地。

3、怎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是应当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乡镇政府在收到村委会收回的申请书后给予相关意见,会同国土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开会或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将会议记录或听证纪要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由其出具审批意见。

最终是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村民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同时,村民应当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看出,农村使用的宅基地在其使用权的收回和注销上,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和收回程序,政府不会随意无偿收回,只能是自愿退出或者是置换,并且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出售、置换、退回。

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集体就对被征收人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或者类似的《限期签订补偿协议催告、通知书》,显然是目的不纯,明显不是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更不是为了集体土地征收,而是为了回避法定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避了补偿的义务和责任。

所以,农民朋友收到类似的文书可要注意了,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