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案子先后写两了两篇文章,分别是:

从王佳佳法官被杀引申到法律的本质

从法律本质再说到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

再根据网友们回复的内容写最后一篇吧。

这个案子很有可能会在未来影响中国的法制建设情况。

先说网上许多人讨论这个案子法官判的对不对。

因为判决书或案卷没有公布,只能从现有信息分析。

从法律上讲,法官判罚没错。民事诉讼的法官裁量权很大,对于伤病的赔偿也有相应的标准范围,所以从法条上看没有任何问题。

但从情理上讲,1.8万是交强险对伤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算多要,对于一个孤寡老人来说,他所认为的心理满意价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连毛毛雨都算不上,按这个金额判了也无伤大雅。

如果从最后的结果来看,这个判罚的问题就很大了。

首先法官的职责是定争止纷维护公平正义,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全责赔偿的问题,经过她的审判反而导致增加了一个故意杀人案,引起了负面的社会舆情,不但没定争止纷,反而激化了矛盾,就说明她对此案的审理没有达到社会或国家预期的效果。

从司法系统来讲,衡量法官判案质量的指标是“案件比”,就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不满意。最好的情况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案结事了,案件比为1:1。差的是一个案子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数次诉讼。而她这个案子反而从一个普通民事案变成了一个重大的刑事案,显然是更差的了。

再回到女法官本身,虽然工作有瑕疵,但也不是什么大奸大恶,年纪轻轻死于非命,留下6岁儿子跟有癌症的母亲,这个事件无论怎么看都是值得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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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我看来这个案子重要点不在于谁是谁非,判决和认定有无错误,当事人可不可怜值不值得同情。其最大的问题在于:

如果党某不行凶而是老老实实依法上诉上访,不会有任何新闻。但现在行凶杀人后,舆论并不是一致地谴责杀人者,而是纷纷认可此行为,可见国内所谓的法治建设远没有宣传的那么有效。纵观这两年的社会案件,可以说私刑开始纷纷出现,而人民群众也喜欢看这样的私刑情况发生,可见当前国内法律界的判罚根本得不到人民群众信任。建国几十年的普法建设,最后的结果是又要回到封建社会的替天行道了。

原则上讲民法是协调内部矛盾和利益关系的,一般是倾向于支持弱者或社会公序良俗,这是全世界都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内很流行的美国老法官的判案视频,主要内容强调的也是如此。

但目前国内法院的实际操作,反而比西方更强调的是证据和事实,问题在于有钱有势者,比弱者更容易举证对自己有利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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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动车肇事举例来说,如果伤人国内的法院判罚结果更多的是有意或无意地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如果仅是车辆损失,一般来说基本上没有打官司的,因为定损是双方共同认定的,定损后修理,这个没有模糊的地方。一般按责任修车报销就好了,出现争议的可能性不大,最怕的就是出现人员伤亡问题。

死了还好说,这块有明确的赔偿规定。但对于受伤的情况,治疗时间、伤害程度、恢复时间、误工时间及相应的治疗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害的赔偿,国内法律的特点就是界定模糊,只给了一个大致的范围,这就导致双方需要协商讨价还价。

在国内首先受伤者治疗费用需自己垫付,然后找保险公司报销。这和国外保险直接和医院对接完全不同,这也是国内保险公司和受伤人产生对立的根源。

其次现行国内法律几乎不支持精神赔偿,基本是一次性赔偿,不支持日后因伤病后遗症的治疗和赔偿,尤其诟病的是法定伤残标准门槛极高,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争议而不得不引起诉讼。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即使败诉,也不过是依规赔付再搭上讼诉费而已,但可以延迟支付赔款对自己反而有利。再加上保险公司有专门的团队负责此事,根本不影响做生意。而对于普通人来说,空耗精力和财力,最终拿到赔偿也往往达不自己的心理预期,除了养肥了律师和给法院带来巨大工作量,没有任何对社会有益的结果,反而因赔付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而当前的法律规则就是赌你嫌弃烦不想打官司,从而尽快结案,这就是国内当前的法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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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说下那个保险公司与法院战略合作。

我在以前的文章里说过,从历史上看再恶心的事也会找一个冠冕堂皇、为国为民的借口。

关于战略合作,理由是为了解决法院判决的“执行难”问题,运用保险机制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条新路径,推进“保全+救助”的新模式。

但首先这个模式就违反宪法,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法院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本身就是有倾向性的做法。

其次从历史上看,国家权力机关与商业公司搞合作,最后的结果一定是系统性腐败。

目前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执行。第二类是保悬赏。表面看上去都是好事儿,法院或者个人出点小钱给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出大头。事实上稍微有点社会经验的人都看得出里面的猫腻。

在没有合作的情况下,法官判赔偿原则上只需考虑案情,即使无法执行需要使用“司法救助资金”,那也只是法院自己的内部资金。说白了是“公家的钱”。现在保险公司参与的情况下,赔偿一旦超过肇事人赔偿能力或商业保险额度,就要动用法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执行救助险”,这是保险公司的钱,即经理人的业绩。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他们要怎么计算这个“执行救助险”的利润率,怎么保证这个利润率,这里面会造成多大的利益输送?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法官在自由裁量权下尽量压缩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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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险更有意思,指申请执行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范围内推出悬赏金,利用社会力量寻找涉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悬赏成功后,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这属于公权力的执法和执行权直接让渡给商业企业,把19世纪美国西部的荒野大镖客中赏金猎人的情节引进国内了,最终结果就是黑社会掌握执法权。

这个案件在网络上讨论的很激烈竟然没有被限制或禁言,个人感觉也许最高层也看不下去当前司法领域的乱象,要借此聚拢民意进行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