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当子女婚姻关系破裂时,父母一方主张出资实为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而子女配偶一方则坚称该出资为赠与。那么,这笔钱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记者今日获悉,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颇受市民关注的民间借贷案。
案情介绍
被告小张系原告老张、杨某某之子,他与小盛于2010年结婚。2012年,由父母出资,小张、小盛购买房屋一套并进行装修。同时,后续房屋贷款亦由父亲老张归还。
在此之后,小张个人在2012年、2013年分别就购房款、装修款、手续费契税等向父母出具三张《借条》,于2023年就老张归还的按揭贷款出具《借条》。
后来,小张与小盛夫妻感情破裂并产生离婚纠纷,老张、杨某某以小夫妻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二人归还出资款项。
法院审判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杨某某对出资款项的赠与意思进行了否认,同时出具的《借条》显示小张对借贷关系予以认可,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虽然《借条》上并无小盛签字,但结合小盛自认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款项用于小张、小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装修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该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系共同所有且已在离婚财产纠纷中进行分割,小盛实质享受了利益,因此,法院认为债务属于小张、小盛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综上,判决小张、小盛共同向老张、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宣判后,小盛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院出现了大量父母在子女离婚后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返还其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资助的民间借贷案件。一般情况下,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一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不予认可,则应当综合考虑案件证据,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进行裁判,兼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
同时,法官也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的性质。不愿订立协议的,也应就往来资金的性质做好沟通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为人子女者,应当对父母的资助心怀感恩,不能认为父母的出资是理所应当,更不能怠于履行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义务,一味索取、不知回报。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罗皓 编辑 刘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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