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监局对当地一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涉嫌向当地居民用户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6,661,567.00元。当地执法部门在发现情况后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而当事人在退款日期届至后仍有103户未完成退费,最终被罚没3万元

其中有811,700.00元系当事人在居民用户擅自拆除固定室内立管的管卡(支架)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价格公示后代为修复所收取的费用,被认定为合法收费而从违规收费金额中予以扣除。

以本案为鉴,在《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已经将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的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中,若企业在后续服务中仍予以收取,则属于重复收费。但若安全隐患系用户造成,则燃气企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可以进行收费,但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并注意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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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松市监处罚第一字〔2024〕2号

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字号:天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顺;经营场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315号01号办公;电话:13796165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1230109758670729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亿贰仟伍佰叁拾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项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日用家电零售;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经营期限:长期;

我队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对当事人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涉案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并约谈相关负责人。经查实,在2020年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当事人天辰公司涉嫌违规收取服务费共6,661,567.00元,违规收取户数共44591户,但此收费中包含8117户居民用户存在擅自拆除固定室内立管的管卡(支架)等情况,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实施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4.3.27第2条之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当事人检查时要求居民用户自行修复或者由当事人有偿代为修复,收费标准为100元/户,并予以公示,此项收费合计811,700.00元,经执法人员请示省审计厅后,认为应属合法收费,所以从违法收费总额中进行扣除,通过调查当事人实际涉嫌违法收取费用共计5,849,867.00元(已扣除合法收费811,700.00元),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哈松市监责退[2023]001号),要求当事人对外公示并尽快退还违规收费钱款。

于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向我队提供未退费明细,截止10月31日当事人剩余未退户数103户,未退金额15,517.00元,并说明未退费原因,同时愿意配合执法工作,承诺无论何时以上居民用户均可到该公司办理退款业务。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当事人仍剩余103户居民未退,未退金额为15,517.00元。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五 、简化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等收费方式。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之规定,当事人不应收取以上服务费用,截止目前为止,当事人收取的违法所得费用共15,51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第674条“主观过错较小,违法情节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持续退还违规收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15,517.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15,517.00元,罚没款合计31,034.00元(叁万壹仟零叁拾肆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