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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陈姗 8月26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上海两家公募基金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1号显示,张某曾在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负责A基金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并控制“闫某”证券账户,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期间,“闫某”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基金法》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并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另一则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0号显示,王某虎于2008年3月入职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0月起担任该公司首席交易员,2023年7月离职。自2014年1月8日起,由于岗位工作需要,该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O32投资交易系统的相关权限。王某虎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该公司在管的“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占某礼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期间,“占某礼”证券账户与“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对于王某虎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王某虎处以50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表示,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过程中,一些机构从业人员乃至监管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其将本应属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蚀,所以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

针对“老鼠仓”,法律法规方面一直严令禁止,且有多项相关处罚措施。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自此基金“老鼠仓”行为正式入罪。201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类证券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另外,《基金法》《证券法》等对相应主体也明确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

为了防止“老鼠仓”事件的再次发生,上海一家公募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基金公司应建立更加严密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同时,加强行业道德建设,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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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姗经济观察报记者

华东新闻中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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