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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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形式,指多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共同保证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履行。
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连带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确实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吗?
最高院在《北方通和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连带共同保证中,连带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只有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才能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最高院认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
在保证人不能证明其具备上述两项基本前提的情况下,其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请求,即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根据原审的案卷材料、各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来看,北方通和公司持有的长滩公司23%的股权被人民法院执行,用以抵偿债权人蒲江公司的债务。
2008年11月20日道隧公司与北方通和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投资协议,由北方通和公司承担道隧公司下游四个施工队的全部工程款及补偿金,此外北方通和公司仅需另行退还道隧公司5038万元。
在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要求北方通和公司就是否要求道隧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进行回应,北方通和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道隧的责任”。
道隧公司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始终否认北方通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因其未通过诉讼程序向本案主债务人道隧公司追偿过债务,在本案中亦未将道隧公司列为被告、对其提出诉讼请求,在原审法院释明后,依然坚持只将准兴重载公司列为被告,向其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使得本案中北方通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
故,北方通和公司要求准兴重载公司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两个基本前提,当前均不能确定,故其向准兴重载公司的追偿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追偿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效限制,通常为三年,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无论向债务人还是保证人追偿,都注意不要超过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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