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长春市卫健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给予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