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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27日上午11点开始,最高院发布的(以下简称《批复》)迅速霸屏。
《批复》对于大型建筑企业意味着什么?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大量下游企业又意味着什么?还有哪些群体会受到波及?
我认为《批复》整体上意味着“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由此将产生一系列多米诺骨牌效应。
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对于溯及力的问题,《批复》是这样说明的:“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换言之,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签订的“背对背”条款,大概率会判定为无效。而且,对于之前签订的“背对背”条款,估计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这样一来,对于以“背对背”条款主张未到支付期限或者支付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由将难以成立,未到期债权变为到期债权,大型建筑企业败诉的风险明显增大。
《批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当然是大型建筑企业,尤其是总包单位。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许多总包单位也是苦业主单位拖欠久矣!他们怎么办?对于已经起诉业主单位要求结算的总包单位来说,仍然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判,该何时判就何时判,《批复》不会实质性地推动案件的进程;对于未起诉的总包单位来说,恐怕就无法“稳坐钓鱼台了”,风险向业主单位的转移就成为必然。
所以,其次受到影响的就是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成为被告的案件近期估计会迅速增加。
除了总包单位不得不起诉的因素外,还涉及另一类被涉及的群体,即总包单位的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这是受到影响的第三波群体。
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很少有只盯着总包单位起诉的,因为许多总包单位也是负债累累,下游企业胜诉了也难拿到钱,因为欠付的上一层源头是业主单位。
实务当中,既有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把业主单位直接拉入诉讼当中,也有许多下游企业在总包单位怠于行使权利时向业主单位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前,至少有一部分的代位权诉讼是因为有“背对背”条款这个挡箭牌而难以启动或者原告难以胜诉。《批复》生效后,这个挡箭牌即将消失。
受到影响的第四波群体,是下游企业背后的千千万万的家庭。“上游有水,下游才有水”,这是当初签订“背对背”条款最典型的逻辑。“背对背”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而在下游企业的背后,那可是千千万万的家庭。
受到影响的其他群体,还有业主单位资金的来源方,主要有银行、社会投资方以及部分欠债的政府部门。
总之,仅在房地产和建筑领域,受到《批复》直接和间接影响的群体巨大,影响深远。
《批复》是先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认定为强制性条款,进而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背对背”条款无效。这种以司法文件的方式推导并最终确定某类条款无效的做法并不多见,也容易引发诸多争议。
但是,鉴于当前“三角债”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笔者仍然希望《批复》成为推动破解“三角债”的有力武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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