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临近台湾,因此两地人民往来频繁,有不少人的配偶都是台湾居民。如果我与台湾居民缔结了婚姻,现在想要离婚,我是在台湾的法院还是大陆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又应该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呢?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黄某为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台湾地区内政部移民署对王某作出处分书,因其已经在台湾地区逾期居留2146天,将王某遣送回大陆。此后,黄某每隔数月便到大陆探亲,与王某见面相处。
2021年,双方发生矛盾,黄某意图离婚。2022年,黄某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王某被台湾地区内政部移民署管制,至2024年才能解除管制,因此夫妻感情无法维系。王某则主张福清市法院无管辖权,且本人未被管制,不存在无法见面的情况。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黄某是台湾地区居民,本案系涉台民事案件,因此应当按照如下流程确定管辖法院及所适用的法律。
首先,福清市人民法院能否审理涉台案件?
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2015)民四他字第25号《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接着,我们来确定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大陆法律。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黄某每隔数月到大陆探亲,可见双方婚后感情较好。黄某主张王某被台湾地区内政部移民署管制,至2024年才能解除管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因此,本案无法确定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不会支持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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