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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待遇包括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分娩费用等。这些费用通常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进行结算。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则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自然分娩 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官产 3500 元;
(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放置(取出)官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
(三)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四)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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