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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青岛的一名网络主播薛某因为在直播中长期诋毁辱骂他人而被判侮辱罪,获刑六个月。

薛某是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名网络主播,平日里,她经常会开直播和粉丝互动、并且直播带货。不过,2023年4月起,她开始在直播中夹带一些非常刺耳的言论。薛某在直播中所说的不良内容直指一名姓贾的女士,包括公开散播她的家事、污蔑她私生活混乱、对她进行辱骂等。

因为薛某的诋毁侮辱,贾女士遭受了网暴。网络上,有一些跟风的网民以及蹭热度的网络主播也对她进行辱骂。甚至还在网上公布了贾女士女儿就读的学校信息,孩子在学校也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半年的时间里,贾女士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女儿在学校的遭遇也让她的精神趋于崩溃,陷入抑郁、焦虑之中,贾女士也试图割腕,所幸发现及时,无生命危险。

案发后,公安迅速展开调查并将薛某逮捕,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可以说,薛某为她的网络暴力行为付出代价。随着网络的普及,近些年网络暴力层出不穷,有些人以为“法不责众”便可安然躲在网线背后对他人肆意攻击谩骂,那么,事实是否如此?什么样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惩治网络暴力行为,司法机关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1)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定罪处罚;(2)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定罪处罚;(3)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处罚;(4)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5)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6)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7)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而对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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