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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检测市场环境,现曝光一批机动车检验机构典型违法案例。
典型案例
根据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交办线索,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仪征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经调阅苏K505XX车检测过程记录,发现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85kw,该公司在对该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功率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在29.7kw-33.7kw之间,低于额定功率的40%。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而检测单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85kw,在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仪征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车辆检测的全过程数据能客观反映车辆检验的全流程。
本案中,检测场站未按照国家检测方法对该车辆判定检测结果不合格,而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分析车辆检测全过程数据,对照标准精准找出了这一问题。
此案警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过程数据不会说谎,检测单位应确保采样检测过程规范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提醒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以案为戒,强化自身作为环保服务机构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检验职责,确保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报告的准确性。
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2345热线,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举报线索,将依据有奖举报相关办法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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