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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公安局原一级高级警长李晶岩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
廉洁四平27日发布:日前,经四平市委批准,四平市纪委监委对四平市公安局原一级高级警长李晶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晶岩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李晶岩严重违反党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四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晶岩开除党籍处分;由四平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此前,四平市监委已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晶岩,男,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年7月出生,1985年8月参加工作。
他早年在吉林省国家安全厅任科员,后在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地直街派出所历练。之后相继担任四平市公安局行政监察处副处长、双辽市公安局政委、伊通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
今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李晶岩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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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乾安县黄举明任上被查
廉洁吉林26日发布,据松原市纪委监委消息,乾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黄举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松原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资料显示,黄举明,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副县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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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
(2024年8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免去:
赵建青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二)
任命:
韩宝霜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良、胡文博为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玉玉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杨铭宇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王华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许梅、高文的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隋东方、关杉、杨铭宇、吴慧清、张昳丽的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犁潮的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雪的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韩宝霜的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春水的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华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淑敏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熊赞研、付永伶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颜龙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玉玉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来源|长春人大信息网
别买,吉林省最新曝光
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发布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具体内容如下: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2期)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近期组织抽检26类食品共1292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样品15批次。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合格等,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批次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8月26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不合格产品信息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
长春一男子冒充警察和三名女性谈恋爱!骗取35万
招摇撞骗数次被抓死不悔改,三度入狱回归社会又动歪心,法网恢恢,违法犯罪岂能遁逃。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网络交友假冒人民警察,对未婚女性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三名被害人退赔赃款。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多款手机交友软件结识多名单身女性,谎称其系长春市公安局某分局经侦大队警察,并向对方展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照片、身着警服的工作照片,谎称出差执行任务等骗取对方信任,假意与对方恋爱,再以办事急需用钱、父母生病需钱医治、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人情来往支付礼金等理由,诈骗各被害人钱款。王某某共计骗得刘某等三人钱款人民币35万余元,均转到吉某(王某某之妻)名下的数个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处罚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骗得钱款35万余元,属诈骗数额巨大,因其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故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网络是青年群体的一种重要交友途径,但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伴有极大的交友风险。特别是打着恋爱旗号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具有很大隐蔽性。因此要十分注意交友安全,不要被别人欺骗了感情,又被掏空了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长春汽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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