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吗?并不是!很多村民会议其实没有专业法律人员参与,导致作出的决定不合法,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就该默默吃亏吗?也绝对不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简介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最高院案例,来做说明。此案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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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化名)为河北省某村村民,2017年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该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第三条规定:“村委会为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第六条规定:“根据拆迁工作需要,成立村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指挥部及各种相关机构”。11月,村委会对张先生下达了拆迁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为:“张先生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限期2天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在此期间,张先生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张先生认为其房屋是一审被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的,诉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还一并提供了一审被告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一审被告认为其工作人员在场是履行监督职责,并主张拆除房屋并非其所为,而是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村委会也承认是其实施拆除。张先生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驳回,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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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村委会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是否合法?

最高院观点

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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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律师观点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即单方强制拆除村民房屋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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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