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消费市场计量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缺斤短两”电子秤“闪电行动”,查处了一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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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孙情情蔬菜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行动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场所开展电子秤计量检查行动。在检查中发现庙岭镇集贸市场孙情情蔬菜经营部的经营者方强使用的电子秤经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2:华容区志启养殖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行动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场所开展电子秤计量检查行动。在检查中发现华容区志启养殖场的经营者吴志启使用的电子秤经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3:华容区李庆鱼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行动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场所开展电子秤计量检查行动。在检查中发现华容区庙岭镇农贸市场内李庆鱼铺的经营者李庆使用的电子秤经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4:华容区铸燕日用品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行动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场所开展电子秤计量检查行动。在检查中发现华容区庙岭镇农贸市场周边的铸燕日用品店的经营者毛燕燕所使用的电子秤经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5:华容区汉桥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行动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场所开展电子秤计量检查行动。在检查中发现华容区汉桥水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严汉桥所使用的电子秤经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6:华容区世明副食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行动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场所开展电子秤计量检查行动。在检查中发现华容区世明副食店的经营者方世明所使用的电子秤经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 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7:王梅花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我局在对全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中,发现泽林镇地下农贸市场水产区的经营者王梅花使用的1台电子秤,经技术人员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上述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 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8:梁桂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我局在对全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中,发现泽林镇程潮市场鱼摊1号摊位的经营者梁桂林使用的1台电子秤,经技术人员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上述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 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下一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紧盯人民群众关心的“关键小事”,严厉打击全市各类计量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