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网友咨询:
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陈丰律师解答:
抵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的条件:当事人双方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双方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抵销权的同时,又对用来抵销的主动债权进行了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
陈丰律师补充: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全部消灭债务,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使债务部分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陈丰律师
河南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余年工作经历,多年企业法务,擅长民事、刑事和行政各类纠纷诉讼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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