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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凌晨1时许

暨阳警务工作站 接到一夜宵店 店主 报警称

店内有人喝酒闹事

财物被损毁

接警后

民警立刻赶往现场

发现当事人廖某酒气熏天

情绪激动

当询问其是否损坏店内财物时

廖某矢口否认

民警当即调取店内监控视频

发现廖某确有损毁店内财物的行为

随后将其带至中山路派出所

做进一步处理

谁知

在警车上

廖某借着酒劲 气焰嚣张

多次出言挑衅车上民辅警

然而

等到达派出所时

廖某则上演另一场“ 大 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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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撒泼打滚

再是哭天喊地

最后居然撞门“自尽”

试图以此逃避法律的追究

为防止廖某伤害自己及他人

民警立刻上前制止

挣扎过程中

辅警阿敏遭受廖某一记耳光

随后民辅警合力将其控制住

后经检查辅警阿敏无伤势

经询问

廖某当日和朋友在饭局上发生矛盾

后又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口角

加上酒精上头

一怒之下便砸了店内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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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违法行为人廖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被渝水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品/新余公安融媒体中心

来源/特巡警支队、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