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17时24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临颍县颍川大道南半幅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临颍县颍川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与沿经一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N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朱某某规范使用安全带未受伤,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临颍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深度好文计划#

作者声明:内容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