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现实中消防救援机构是怎么调查火灾原因的呢?

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这是火灾调查现场勘验的4个步骤。向心法、离心法、分段法、巡线法、立体勘验法、逐层勘验法、剖面勘验法,这是现场勘验的一些具体做法。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被认为是火灾调查收集证据的两个主要手段。视频监控、电子数据是火灾调查获取信息证据的重要现代支撑。

火灾调查是个辛苦活,技术含量高,复杂火灾甚至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调查清楚。 查来查去,最终的调查结论是什么呢?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某楼房发生火灾,4层楼全部过火,过火面积达8000m2,亡1人。《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写道:“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X年X月X日X时X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一楼楼梯西北角,起火点位于一楼楼梯西北角电冰箱所在位置,起火原因为电冰箱电源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案例二:小孩玩火引发火灾。

某住宅楼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火灾事故认定书》写道:“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X年X月X日X时X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一楼楼梯下侧的杂物间,起火点位于杂物间门口附近,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

案例三: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某商场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若干。《火灾事故认定书》写道:“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X年X月X日X时X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商场南侧毗邻的由东向西第3间简易房,起火点位于该简易房内东北角,起火原因系张某在搬运货物时将烟头掉落在包装物上所致。”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全国《火灾事故认定书》都是统一模板,如此也就不足为奇。想说明什么呢?关注一下调查结论是不是揭示了火灾原因。

有人说,不错啊,这些例子都是直接认定起火原因的,其他有很多用了“不排除”,有很多是两个“不排除”,这已经不错了。有的说,起火原因不能脱离三要素,最起码认定的时候要写清楚是什么点火源点燃了什么可燃物吧。有的说,亡人火灾应当由政府组织调查,消防不应该出什么认定书啊。说来说去大家都忽视了一个问题:认定书里说的全是起火原因而不是火灾原因。

消防法》规定的是“调查火灾原因”,为什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没有火灾原因而是起火原因? 什么是火灾原因?什么是起火原因?火灾原因和起火原因一样吗?如果不一样,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火灾原因等相关概念进行考查,梳理法律文献发现,1957年11月30日实施的《消防监督条例》是我国建国后规范和指导消防工作的首部法律文献。该条例共12条,其中没有关于火灾调查及火灾原因的表述。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各级消防监督机构的职权包括组织调查火灾原因,这是“火灾原因”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家消防法律文献中。1998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之后的2009年、2019年和2021年,《消防法》经历数次修订,但关于火灾原因的表述始终未变。

检索有关教材、著作和标准等发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作为2021年以前我国唯一开设火灾勘查专业的高等院校,其专业教材中至今未对火灾原因给出明确定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术语》GB5907-86中没有火灾原因术语。

检索论文发现,赵术学2006年参编的《中国消防手册》灾害成因调查一章中,首次将灾害成因的概念引入火灾调查领域。在2007年发表《论对火灾概念的新认识》的基础上,赵术学于2008年发表了《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的基本思路和理论方法》,对起火原因进行了深入探究。同年,王刚在其发表的《火灾原因内涵及相关改革措施探讨》一文中首次对火灾原因内涵进行概括性描述。2009年赵术学发表了《分析认定火灾成因的技术方法探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亡人事故成因探讨》,对灾害成因技术方法应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同年出版的《消防行政案件办理(词汇诠释)》中,石泽民同志对火灾原因的概念进行了概括性归纳。其他大量消防文献广泛使用火灾原因一词,但未见研究火灾原因的概念。2010年赵术学发表的《论灾害成因认定的边界问题》《灾害成因调查现状及对火灾防治对策的影响研究》等论文,进一步丰富了火灾原因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二因”理论。在王刚和石泽民对火灾原因概念研究的基础上,赵术学曾尝试给出火灾原因的定义:火灾原因是指火灾中起火条件和成灾条件的总和。起火条件是指起火物起火燃烧的条件,称为起火原因;成灾条件是指燃烧失控并造成特定灾害结果的系列条件,称为灾害成因。

由此可见,自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首次出现火灾原因的概念以来,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等均未对火灾原因概念予以确定。王刚、石泽民、赵术学等对火灾原因的概念进行了相关探讨,尤其是灾害成因在《中国消防手册》中被首次提出,为探究火灾原因概念开启了窗口。

自1984年火灾原因一词首次出现以来,由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该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尤其是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未予规定和明确,所以尽管王刚、石泽民、赵术学等对此有过思考和研究,但其思想观点在火灾调查领域尚未得到广泛认可,在火灾调查工作实践中也就未得到很好的体现。

正是由于概念不明,《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要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现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方面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但另一方面又明确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认定”。这样,在全国通用的制式法律文书中,火灾事故认定使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均范式地呈现了“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的字样,这种实践实质上造成了用起火原因代替火灾原因的严重不当,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现在的火灾调查重起因、轻成因。

重起因轻成因的危害显而易见 。一是把火灾原因与起火原因等同起来,无法解释相同的起火原因为什么能导致不同的灾害后果问题;二是单纯的起火原因认定导致与火灾原因相关的客观事实无法全面呈现,直接影响了火灾责任的认定与追责;三是由于缺乏对从起火到成灾阶段的深入调查,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安全管理等问题无法充分暴露,从火灾中汲取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火灾防范措施因此缺乏明确导向。

事实上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来看,此前的消防火灾调查是有调查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这一职权的,后来随着《中国消防手册》提出灾害成因的概念并建立了灾害成因调查理论技术,再加上原来用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来划分火灾事故责任有很多掣肘的地方,修订《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时便用灾害成因认定代替了原来的4种火灾责任认定,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进步。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灾害成因调查认定工作在消防队伍内部面临专业力量缺乏、常有复核申请被提出等的尴尬,所以后来修订规定时就“遵从了全国的意见”去掉了灾害成因调查认定,取代它的则是对较大以上或特殊火灾的技术调查,并且技术调查报告仅限于消防机构内部使用。这样一来,消防火灾调查不仅未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调查火灾原因,实质上也把原有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与认定的职权进行了自我抛弃。灾害成因调查缺位,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与认定缺失,不仅令消防的火灾调查处理职能大大弱化,也在客观上导致基于火灾原因教训的火灾精准预防方向失偏,同时造成火灾事故追责呈现出泛滥化趋势。

干不了就干脆不干了,自己不干的同时又没把该项职能的划转做个合理安排,正是这样的错误致使消防在职权和职能上主动撤退做了减法 。现在当追责出现被动、当预防越来越有些茫然的时候再想起这些事情来,该做如何感叹呢?

靠山屯的话:

本专栏是湖南建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靠山屯公众号开展的,名字是消防安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消防安全管理的大讨论,旨在通过大讨论来互相启发,群策群力为高质量消防安全发展提供可借鉴、可参考、可利用的创新思想和创新技术,助力高质量消防安全发展。

高质量的消防安全涉及高质量消防技术标准、高质量消防设计、高质量消防技术设施、高质量消防设施维护、高水平消防安全监督、高水平的社会消防共治等,我们将在专栏中分别展开讨论。

欢迎所有人参与,欢迎来稿,可加微信ifire-ta提供稿件。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屯主微信号:ifir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