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商业交易或其他合同关系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允许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而非法院诉讼来解决,以达到高效快捷的目的。但是如果协议有问题,则可能导致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分别赋予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和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被法院认定无效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就起不到任何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了解这些可以帮助你避免在制定仲裁协议时踩到“坑”。
一、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既可以诉讼也可以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1.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超过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2.内地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条款无效。
3.劳动纠纷不属于民商事仲裁的案件范围,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4.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5.招商引资协议具有行政合同及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6.案涉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一方主体为法人的,加盖的公章、印鉴存在瑕疵,无法证明仲裁条款系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合意的,应属无效
7.合同因未盖法人一方当事人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无证据证明法人一方当事人授权在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代其约定仲裁条款的,仲裁条款无效。
8.(1)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加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且不能证明该当事人一方曾使用多枚公章的,可认定仲裁条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仲裁条款无效。(2)一方当事人对于载有仲裁条款的协议自始不知情,从未就合同的订立进行过任何磋商的,不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而合同未成立,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的情形。
9.合同当事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系伪造,不能证明该合同系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10.合同约定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没有约束力。在该方当事人没有追认,事后双方当事人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11.合同当事人一方加盖的公章为具有特定用途的资料专用章,在案涉合同上加盖公章超出该枚公章的适用范围,不能认定该合同所有条款均系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有效书面仲裁协议。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