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0月24日被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交付金寨县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叶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监管,关闭定位手机,拒绝接听核查电话,擅自外出活动,脱离监管,先后被警告二次、训诫一次,仍不改正。祁门县法院根据执行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叶某某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于2024年8月8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叶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交付执行。

罪犯叶某某忏悔地说道:“我确实违反了规定,也知道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结果。”并表示说,“今后,我一定会遵守法律,希望早日回归社会!”

  法官提示

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如违反规定,脱离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将视情形依法给予以训诫、警告、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等,同时,其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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