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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更好满足居民刚性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加快推进用地供应

(一)实行房地产用地分期付款政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二)根据2024年经营性用地重点供应项目计划,加快推进计划内地块征收、收储、成本核定、规划论证以及与拟供土地相关的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土地挂牌出让进度,确保经营性用地精准供应。(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二、全方位支持购房消费

(三)全款购房补贴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对全款购买本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不受套数限制,9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套给予购房人1.0万元住房消费券补助,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给予购房人1.5万元住房消费券补助,购房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贷款贴息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对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本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不受面积、套数限制,按照1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额度给予15%财政贴息,贴息期为2年,满两年后财政贴息一次性发放,申报截止日期为2027年6月30日。(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家庭互助式购房。2024年12月31日前,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或其子女,在本市城区分别购买同一小区一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成家一套房”保障。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24年4月22日起,在吉林市城区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此项补贴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家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政策与第三、第四、第五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

(七)支持多子女家庭贷款购房。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且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比例。(责任部门:市公积金)

(八)优化人才贷款政策。对符合吉林省人才分类定级标准或来(留)吉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吉林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倍数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可贷至上限,即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责任部门:市公积金)

(九)放宽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贷款房龄要求。职工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责任部门:市公积金)

(十)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没有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责任部门:市公积金)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十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对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托幼、交通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在建楼盘项目,建立需配套建设道路项目清单,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保障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责任部门:市规自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有力有序推进保交楼工作

(十二)助企纾困,缓解资金压力。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对有实际融资需求的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实行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规自局)

(十三)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及行政部门监管责任,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十四)对于纳入全市商品住房难交付的项目,实施市、区两级干部包保制度,落实包保领导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协助解决手续、资金等制约项目建设的“瓶颈性”问题,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规自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城区。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