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拆迁惹的祸!云南曲靖,男子因不满拆迁补偿,与同村村民来到施工现场阻止,经村支书思想工作,村民们同意让施工车辆开出,不料施工方开着3辆车,载10余人赶到现场,与村民们发生冲突,后3辆车均被打砸,男子被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罪,却辩称施工方是黑社会,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会泽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罗集博现年43岁,只有初中文化,曾因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先后两次入狱,共获刑7年,二进宫出狱后罗集博老实许多,开始在当地务农,一直安分过了8年。
事发当天上午,因对征地补偿工作不满,罗集博与罗集敏、罗权奎、罗权相、罗权岗、唐昆英、徐纯兰和数十名同村村民来到会泽县,阻碍施工方进出施工。
村委会支书刘某得知情况后,赶到堵路现场做村民思想工作,要求村民把堵路的空心砖拆除,让施工方正常施工,经过协商,村民同意让施工方将施工车辆开出来。
当日下午14时许,当施工车辆开出路口时,施工方人员赵某、杨某、郑某分别驾驶1辆黑色丰田越野车、1辆白色猎豹越野车、1辆黑色大众轿车赶到现场。
且车上分别载有朱某、代某等十余人,朱某、赵某等人下车后,与罗集博发生打架,村民们见状纷纷捡石头打砸朱某、赵某等人和他们所驾驶的车辆。
因双方人数悬殊,施工方心虚逃跑,白色猎豹越野车和黑色大众轿车在驶离过程中,被村民用石头追打,朱某等人弃车离开现场后,罗集博等人用石头打砸遗留在现场的黑色丰田越野车。
施工方报警后,警方将涉案人员全部带走调查,认定罗集博参与打砸过2辆车,经鉴定,被砸的黑色丰田越野车受损价值为26705元,白色猎豹越野车受损价值为5430元。
不久后罗集博被正式逮捕,检察院指控,罗集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7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集博辩称:
1.我是对村支书刘某勾结开发商,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满,他们不是合法的征地,每个公民都有抵制的义务,村民的行为都是自发的,不是我带动的。
他们对我进行殴打和村民丢石头是事实,我打砸的只有一辆黑色丰田车,对于那辆白色的猎豹越野车,我只是丢石头,没有打着。
2.本案事出有因,建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违法,未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就违法强占村民土地187亩给公司违法开发。
3.指控罗集博故意损毁车辆的证据不足,村支书刘某及施工方组织带有黑恶势力的人,强行霸占村民土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罗集博进行合法阻止,属正当防卫,应宣告无罪。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罗集博不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5个要件:起因条件,即存在不法侵害;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目的;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
无论本案起因是什么,双方发生冲突是事实,打砸车辆也是事实,这点双方的询问笔录、现场勘察情况和车辆鉴定情况均可证实。
即便是施工方有错在先,罗集博采取正当防卫,对象应该是不法侵害人,而不能对车随意打砸,且罗集博打砸车辆时,施工方人员已经逃离现场。
故罗集博的行为至少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应针对人而非车)和时间条件(不应在人员逃离后打砸),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范畴。
2.罗集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即应立案调查,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1至5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
本案中,经鉴定,黑色丰田车受损价值为26705元,白色猎豹越野车受损价值为5430元,无论罗集博只打砸丰田1辆车、还是打砸2辆车,都属于数额较大。
故罗集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集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该乡村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尚未取得国土部门的审批文件即进行施工,与村民发生纠纷时,村支书及施工方处置不当,本案事出有因。
罗集博毁坏财物动机有别于其他个人目的,且参与毁坏财物的人数较多,部分损失已调解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判决罗集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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