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是想赖账”?福建龙岩,男子借给朋友24万元做生意,不料朋友迟迟未还,男子起诉至法院后胜诉,但朋友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期间男子经查询得知,朋友曾将房子以96万元卖给小姨子,但朋友全家仍在该房子中居住,遂以房屋买卖系合同虚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产登记。

(案例来源: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巫林与石婷是夫妻,1月17日,石婷的表妹周莉通过厦门银行转账,支付巫林购房首付款34万元,1月18日,巫林、石婷与周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巫林、石婷将其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的房屋出售给周莉,成交价格为96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34万元,贷款62万元,同日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周莉取得不动产权证。

1月21日,周莉缴纳契税14400元,1月23日向巫林支付62万元,自3月起,周莉逐月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4000余元。

8月22日,巫林的朋友李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巫林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李源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请求法院判决巫林偿还借款25万元本息。

10月24日,法院查明巫林未曾支付过利息,且李源向巫林多次催讨借款,故判决巫林返还李源借款242500元本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李源于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年1月21日,李源获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存在,认为该合同并非真实买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源表示,巫林、石婷将房屋出售给周莉,但巫林、石婷及其儿子一家在仍在房屋内正常居住生活,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已损害李源的合法权益。

故李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巫林、石婷与周莉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上述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巫林、石婷名下。

周莉辩称,《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李源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理由如下:

一、周莉以合理价格购买讼争房屋。

首先,周莉与巫林、石婷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莉以96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该合同价款并未明显低于当时房屋所在地区二手房的平均房价。

其次,周莉支付购房款是以首付款34万元+按揭贷款支付62万元的方式,且在办理按揭贷款时,房屋价值已经评估公司评估,银行依据评估公司报告向周莉发放贷款62万元。

最后,周莉已将合同载明的购房款支付给巫林,综合这3点可以看出,周莉与巫林、石婷之间的买卖行为,并不存在明显低价或无偿的情况,真实合法有效,李源不享有撤销权。

二、周莉对巫林与李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知情,主观上并不具有侵害李源债权的恶意。

1.周莉购买巫林、石婷房屋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巫林、石婷对周莉说,房屋所在地区近几年很大可能会拆迁,如果此时买下,周莉将来可能取得征迁补偿,有利可图。

二是周莉户籍所在地河北是教育大省,高考分数线高于福建地区,李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将来可将儿子户籍迁移至龙岩,在龙岩就读参加高考。

2.根据民事判决书,李源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巫林的时间为8月22日,而周莉与巫林、石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1月18日,早于巫林起诉时间。

周莉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巫林与李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源也并未提供实际证据,证明周莉受让房屋时是恶意的,在主观方面,李源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三、周莉与巫林、石婷已完成讼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周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享有自由处分房屋使用权的权利。

周莉当时买房的目的,是出于等待房屋拆迁与供自己儿子就学高考使用,现儿子年龄尚小,暂时还没有将户籍迁至龙岩,周莉现居住工作在河北,平时也无居住刚需。

考虑到周莉与石婷是表姐妹,周莉便同意石婷暂时在讼争房屋居住,没有要求石婷立即交房,周莉对房屋使用权的处分方式,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关系的真实性。

四、李源与巫林债务纠纷案件庭审中,巫林陈述将讼争房产出售的事实告知李源,之后也在微信中告知李源,李源起诉已超过1年除斥期间。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李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巫林以明显低价处分自己财产,影响到债权人李源的债权实现。

首先,从现有证据来看,巫林、石婷与周莉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成交价格96万元基本合理。

其次,李源以巫林、石婷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巫林、石婷与周莉银行卡互用等理由,主张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最后,《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李源起诉时间,李源起诉时就应当知道巫林的房产已出售,李源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也已超过1年。

综上,判决驳回李源诉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