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公交客车等经营行为,打造安全、有序、文明、守法的北客站广场及周边区域营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葫芦岛市北客站实际,通告如下:

第一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公交客车等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 葫芦岛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在识别区扫码登记后,进入北客站广场待客区,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第三条 送站巡游出租汽车应在降客区降客,即停即走,不得在降客区停留。

第四条 需要接站、办事的巡游出租汽车,禁止在接站、办事过程中从事运营行为,且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一)将出租车停放在执法人员指定的接站区域内;

(二)持该车道路运输证和本人从业资格证到执勤室登记报备;

(三)按报备内容进行接站或办事;

(四)接站、办事完毕后,准备离开北客站前,主动到执勤室接受执法人员核实;

(五)执法人员核实无误后,驶离接站区。

第五条 进入北客站的客运班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班线客车经营服务。

第六条 进入北客站的公交客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从事公交客车经营服务。

第七条 进入北客站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公交客车等经营服务,应当遵守“五要”原则:

(一)要服从北客站执法人员统一调度指挥;

(二)要在各自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服务;

(三)要遵守经营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到合法经营;

(四)要保持经营区域内环境整洁卫生,营运车辆停放有序;

(五)要保证营运车辆车貌整洁,相关设备设施齐全完好,车辆状况良好。

第八条 进入北客站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公交客车等经营服务,应当遵守“五严禁”原则:

(一)严禁在经营区域外停留、待客、载客或从事其他经营行为;

(二)严禁经营者实施喊客、抢客、拼客、甩客、倒客、拒载等行为,或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涉黑涉恶涉乱违法行为;

(三)严禁在降客区、待客区倒车行驶、逆向行驶;

(四)严禁在经营区域内嬉笑、打闹、讲脏话;

(五)严禁损坏经营区设备设施。

第九条 违反上述要求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北客站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同时纳入北客站“黑名单”管理,将视情节轻重禁止该车进入相应区域进行营运。

对阻碍、干扰执法人员执法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遭遇台风、冰雹、暴雪、火灾等极端自然灾害事件时,北客站执法大队执行应急预案,协调组织调配运力,避免旅客滞留。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公交客车等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听从指挥,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巡游出租、客运班线、公交客车等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以上内容解释权归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原2017年7月25日《葫芦岛市北站广场及周边区域营运秩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