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的爱情总是令人向往的,在这个时代,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自由恋爱”“婚姻自由”成为了影视作品中一个永恒的话题。
可是,在“错”的时间遇到了“对”的人,有些时候,可不只是普通的“情感纠葛”,更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0日,王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于2022年5月5日登记离婚。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于2020 年与张某某联系后,二人在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先后在富源县某小区王某某租住的出租房里、富源县王家屯中学附近张某某租住的出租房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孕育一子,于2021年8月10日在富源县人民医院出生取名王某甲。
法庭审理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登记结婚后,其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及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重婚情形分两种: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当事人与第一任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当事人与第一任配偶办理了婚姻登记,此段婚姻为合法婚姻。此后又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便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法官提醒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包容,遵从“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诺言,从一而终、相濡以沫。法律支持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也有遵守公序良俗的义务。重婚行为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及社会公序良俗,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若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生活,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切莫拿婚姻当儿戏,害人终害己。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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