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财政评审报告通常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公共投资项目的财务支出进行的审核和评估报告。
在公共投资项目中,财政评审报告是政府对项目财务支出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率性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该报告通常包括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成本核算等方面的评估。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能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吗?
最高院在《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固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施工合同未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单方认可财评报告想以此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而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也即,除非发、承包人均予以认可,否则财评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仍应申请造价鉴定。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亦龙公司以佳世达造价公司出具的《预(决)算评审报告》为证据请求以此评审报告评审的工程总价认定案涉工程价款。
一、二审中,固阳县政府、固阳县交通局均主张《预(决)算评审报告》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
经查,从《预(决)算评审报告》内容看,该评审报告是佳世达造价公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对案涉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方法和程序均与工程造价的审计或鉴定有一定区别。
据此,发包方不认可此审定报告为工程造价结算,具有事实依据。
至此,在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亦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财政评审报告主要是针对公共投资项目的财务支出进行的审核,其目的是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浪费。报告通常基于项目预算、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评估。然而,财政评审报告并不直接涉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和监督。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结算依据应由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价原则和支付条件进行结算。如果合同中明确指出财政评审报告可以作为结算依据之一,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报告可以作为参考。但若合同中未提及或双方对此有争议,财评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仍需通过司法鉴定在确定造价。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案例索引】
《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固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66号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