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工作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他往往让自己的在职员工,签订一份所谓的放弃社保的协议书。以为这样做了就能够免责,就能够不用再去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真的是这样子的吗?近期通过中国新闻网发布了,关于人社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不能免责的规定。

具体规定是这样的,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否免责呢?人社部近日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这即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

很显然,这则消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是无法免责的,而且这是用人单位的应尽责任和义务。毫无疑问,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这样做了,那么很显然这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中都有着相应的明确规定。其中社会保险法的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用,数额一倍到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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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说即便是让员工签订所谓的放弃社保的协议书,那么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所以说这是不应当这样做的,作为工作单位来讲也是不能够免责的。而且劳动合同法当中还明确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的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依法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这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提出申诉,比如说以劳动监察的方式来申诉,或者是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申诉,那么作为用工单位来讲都是逃避不掉自己应有的责任,那么最终还是要为员工正常的来补交相应的费用,所以说这对于企业单位来讲,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而且我们刚才在社会保险法当中也看到了,如果说逾期不缴纳,很有可能会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自己作为企业单位来讲,付出的成本可能会变得更高。

所以说给员工缴纳社保,才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以任何理由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保,更不能够签订所谓的放弃社保声明,如果一旦签订了这个声明,那么就相当于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反而是一个有利的证据,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所以说对于公司来讲,是完全得不偿失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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