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并殴打正常行驶车辆司机一事,在网上不断发酵。因为当时在场围观群众众多,而且被打司机以及过往路人都全程做了录像,可谓事实清楚,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

事情发展到此,各方信息也被扒得精光,现在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路虎女司机量刑。虽然之前警方作出了通报,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女司机王某作出了拘留10日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但显然并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满意。

当然,当地警方作出的情况通报并不是案件的最终结局,现在被打者还在医院住院,并申请了伤情鉴定。同时受害者拒不接受和解,已经提出了行政复议甚至有可能提起起诉,所以改判的可能一直存在。

仔细分析此次案件,因为警方认定男子的伤构不成轻伤,所以就作为一般打架斗殴的案件进行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顶格处罚,已经是公安机关权力的极限。至于更重罪行的认定,比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还需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最终认定。

从程序上来说,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此案件将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如果受害者不接受和解,只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但如果最终伤情鉴定没有达到轻伤,受害者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

长期以来,寻衅滋事罪都被定义为“刑法的耻辱”,被认为是“口袋罪”、选择性执法的工具。但在某些时候,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也有其现实意义,比如这次司机中,如果没有构成轻伤,除了“寻衅滋事罪”之外还真的难以找到更合适路虎女司机的罪名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4个情形,这个事件中女司机已经占了三条。她既存在随意殴打别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而且是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秩序混乱。同时这件事触发巨大舆论,毫无疑问性质非常恶劣。

如此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最终不能以此罪让路虎女司机入刑,那这个罪名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今年年初《第二十条》电影的大火,让公众认识到两个基本概念,一是正当防卫的认定边界模糊,二是法不能向不法者让步。最近发生的多起案件中,一方打不还手的情况大大增加。

当社会开始为了避害而不敢维护自己权益时,法律必须在后面为守法者撑腰。对于打不还手,施暴者还继续实施殴打行为的,应该从重处罚以儆效尤。在本事件中,路虎女司机在对方没有还手和对骂的情况下,5次殴打对方,其性质之恶劣有目共睹。

好消息是,该事件在网上发酵后,当地警方收到了很多网友对处罚结果不满的投诉,同时当地的退伍办也看望了受伤小伙,有可能会介入维护退伍军人的正当权益。案件还远远没有结束,打人女司机不要高兴得太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