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近年来,四川省川剧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创新活力不足、人才青黄不接等实际问题,《条例》聚焦四川省川剧保护发展热点难点,将四川川剧保护发展的政策文件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法治手段破除川剧传承发展的短板、瓶颈,让川剧活起来、亮起来、传下去。
业内人士对《条例》施行有何感受?记者对四川省川剧理论研究会会长、四川省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杜建华进行了专访。
记者:作为一名从事川剧理论研究专家,您如何看待此次《条例》的施行?
杜建华:我从事川剧研究工作40多年,终于迎来了关于川剧保护传承的条例,这对于川剧界而言是件大好事,让我们欢欣鼓舞。《条例》以法律的方式,对川剧研究工作做出清晰、具体、明确、系统的表述,让川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不再只是阶段性、行业性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川剧发展开拓了广阔空间。
《条例》列举了川剧保护传承的具体对象,明确了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和参与川剧资源调查的义务;并明确了要强化对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加强对名团、名家、名戏、名址等川剧艺术品牌,以及川剧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明确健全传承体系,建立传习基地,注重集体传承和活态传承。对于行业与社会、公益与企业共同参与川剧保护工作,《条例》都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定位,是对之前政策文件不够完善之处的补充。
我认为《条例》是全面且系统,它为日后的川剧传承发展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是开展工作的具体抓手,对未来的剧团建设、人才培养、剧目创编、展示展演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遵循意义。
记者:请问在您看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杜建华:在《条例》中明确了川渝协同机制,明确川渝两地协同推进川剧保护传承的合作机制、合作内容、合作方式,鼓励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创作、演出等深度合作。在文化领域开展省际实体性协同立法,是一个创举。在《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施行的当天,《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也同步施行,两地条例在主要内容、体例结构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又各自突出川渝特色,在具体保护对象、院团发展等内容和部分表述上有所差异,实现了“大同小异”。
川渝两地川剧同宗同源,有着相同的文化基因,是两地共有的文化名片。近年来,两地的川剧传承发展也共同面临基层院团濒临消亡、从业人员紧缺、传承链条断裂等严峻挑战。所以,两地同时为川剧立法,符合川剧发展的实际情况,非常及时。
《条例》明确,川渝两地建立川剧保护传承合作机制,定期联合举办川剧节、青年演员赛事、学术交流等活动,建立川渝川剧名家库。艺术需要良性竞争,川渝两地通过开展各类川剧交流活动和赛事,可以促进双方取长补短,提升艺术水平,同时也能让两地的观众看到更丰富、更优秀的表演。
记者:《条例》中多项关于川剧科研工作的条款,对此您有何看法?
杜建华:《条例》对川剧科研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条例》中,第28条是专门针对川剧科研工作而设的。该项条款首先强调政府职责,要加强工作;其次明确了川剧研究工作应当承担哪些职责,从哪些方面去拓展、深化研究;同时明确了哪些机构应当参与到川剧研究工作中去;另外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表述非常全面明晰。
此外,《条例》中还多处提到了“川剧科研”及“学术交流”问题。比如第7条关于川剧保护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中,明确了可用于川剧研究工作的开展。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针对个人和机构,强调了开展川剧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进入渠道。第21条明确规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川剧理论研究、剧本创作”等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川剧有300年的历史,积累了数千个剧目,是高度综合的戏曲艺术。它既传统又现代,既高雅又通俗;既有文物成分,也有活态部分;既是文学剧本,又是表演技艺。川剧有非常深厚的底蕴和内涵,所以从事研究工作的同志有责任把川剧的剧目、艺术形式、文化内涵等讲清楚,这是川剧推广普及的基础。
我认为,接下来应该做好川剧艺术本体研究、学科建设研究以及政策性方面的研究以及阐释、普及,这需要我们加强团结培养研究人才,吸收更多高校老师、青年戏剧评论人、表演工作者等参与到川剧研究工作中,让川剧永葆生机。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吴雅婷 责任编辑 罗皓 编辑 张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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