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在青岛市崂山风景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打人事件。一名38岁女子王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逆行插队未果,追尾前方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司机林某某,疯狂辱骂并连扇对方十几个耳光,导致林某某口鼻流血,而林某某并未还手。
女子还叫嚣“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之后驾车逃走。
很快,有网络消息称,这位女子是当地城管局的副主任。城管局当即回应说:假的!只是同名同姓,巧合而已。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通报称,对涉事女子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当下,对于此事舆论的焦点集中于三:一是这打人的女的是谁,是否有背景?二是对此女的处罚是否过轻?三是此女连打那位林先生十几个耳光,林先生没有还手,终致鼻血直流,住进了医院。林先生是否应当还手?
作为家庭教育的公众号,本不想针对此事发表评论,然而,社会恰恰是家庭教育的土壤,不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家庭教育则必然是空中楼阁,脱离实际。所以,结合这次事件,也是家庭教育中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写下自己的观点,以作为各位网友育子的参考。
对那个女子的处罚是否太轻?
对此,有律师认为崂山分局对路虎女司机王某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我仔细地学习了相关法律。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王某下车后对林某某进行连续辱骂,此行为符合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王某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林某某鲜血直流,其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崂山分局综合考虑了王某的行为情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是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体现了对其违法行为的惩处。
可见,这是一种支持官方处理意见的观点。
然而,笔者认为,该女子在明知追尾大巴车的情况下,离开了交通事故现场,这也是肇事逃逸的行为。当事人也要承担对自己极为不利的严重后果除了 民事赔偿责任加重,之外,该女子还要受到 行政处罚: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逃逸者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记12分。此外,逃逸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显然,该打人女子属于肇事逃逸,因此,崂山警方在对此事的处理中,不应仅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女子进行处罚,而且还要以肇事逃逸对此女进行合并处罚。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如果被打司机的伤情鉴定结果达到轻伤及以上,该女子则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当把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追究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该女子行拘结束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被打司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不仅如此,该女子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且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这起事件中,该女子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和挑衅性。但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损害结果。
从现场照片,和网络反映来看,笔者推测,这件事情很有可能造成了严重堵车、引发众人围观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如果后续有进一步的调查证据表明该女子的行为导致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情况,还应当以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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