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晓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原告孙晓杰继承,孙晓杰给付其他人折价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孙父与孙母系夫妻关系,于1943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孙晓聪、孙晓鹏、孙晓昊、孙晓英、孙晓杰、孙晓荣、孙晓松七名子女,陈悦莹与陈悦珍系孙晓聪之女。2005 年 11 月,孙晓聪去世,2015 年 4 月 30 日,孙父去世。2019 年 4 月 29 日,孙母去世。孙父与孙母夫妇于 2012 年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孙父名下。孙父、孙母去世,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因遗产分割未达成共识,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晓鹏辩称,没有异议,要求继承依据法定继承的部分。
被告孙晓昊辩称,同意分割的意见,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被告孙晓英辩称,认可原告孙晓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晓荣辩称,认可原告孙晓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晓松辩称,我一直照顾父母8 年,父亲自 2010 年不能自理,其他子女至今未给付老人生活费用,全靠父亲与我的工资支撑;孙晓杰仅是照顾母亲一年半,但他把母亲安排在阳台居住,未做到敬老的义务;孙晓英、孙晓荣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另,房屋是我一人购买的,八年前我父亲已经老年痴呆了。
被告陈悦莹、陈悦珍辩称,同意分割的意见,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法院查明
孙父与孙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孙晓聪、孙晓鹏、孙晓昊、孙晓英、孙晓杰、孙晓荣、孙晓松,2005 年 11 月 20 日,孙晓聪去世,陈悦莹与陈悦珍系孙晓聪之女。孙父、孙母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5 年 4 月 30 日,孙父去世。2019 年 4 月 29 日,孙母去世。孙父与孙母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另,2012 年 1 月 6 日,孙父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载明:孙父按照成交价 47243 元的价格购买一号房屋,享有工龄折扣及旧楼成新折扣后一次性付清房价款;2012 年 2 月 9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孙父名下。孙晓杰提交之前判决书,主张孙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晓杰是孙母的监护人,孙母一直居住在孙晓杰家里,孙晓杰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予多分。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可确认,2019 年 3 月 26 日,本院宣告孙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 年 4 月 29 日,本院指定孙晓杰为孙母的监护人。另,孙晓杰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告孙晓松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母亲曾起诉孙晓松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当时孙晓松未向孙母支付赡养费,在分割遗产时应少分。孙晓鹏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孙晓松称自己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上述赡养案件中,当庭已和解,并已支付完毕。
庭审中,孙晓杰提交医疗费及护理费票据证明孙晓杰、孙晓荣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且母亲晚年一直由孙晓杰照顾;孙晓鹏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孙晓松称母亲仅在孙晓杰家住了一年半,那时候母亲已不认识人,其提交医院病历、发票、护工单据、发票等证据材料,称自己照顾父母较多,在孙晓杰照顾母亲之前一直是自己照顾父母,并且支付父母的药费、水电费等,要求予以多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分割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33 万元。孙晓杰与孙晓松均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过户,自己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孙晓鹏、孙晓昊等人主张继承自己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由孙晓松继承,孙晓杰、孙晓鹏、孙晓昊、孙晓英、孙晓荣、陈悦莹、陈悦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孙晓松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孙晓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孙晓杰房屋折价款344468 元;
三、孙晓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孙晓鹏、孙晓昊、孙晓英、孙晓荣每人房屋折价款227992 元;
四、孙晓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悦莹、陈悦珍每人房屋折价款113996 元;
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就本案诉争房屋而言,孙父与售房单位就一号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并登记在孙父名下,可确认孙父与其配偶通过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并无不符,孙晓松仅以支付房款行为主张物权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孙父与孙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孙父去世后,应将孙母的一半分出为孙母所有,其余为孙父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因孙父未留遗嘱,故上述房屋的一半作为孙父的遗产应由孙母与孙晓昊等人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后孙母去世,份额部分应由其继承人孙晓杰与孙晓昊等人继承。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孙晓杰与孙晓昊等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孙晓松提交医疗费票据、水电费票据等证据佐证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并要求多分,法院结合现有情况,对孙晓松酌定考虑予以多分;
依据现有证据,孙晓杰在母亲生前与母亲一起生活,法院对孙晓杰酌定予以多分;孙晓杰称孙晓松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不足,法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确认孙晓杰等人依法定继承继承上述房屋,其中,孙晓杰为15%份额,孙晓松为 35%份额,其他继承人分别为 10%份额,陈悦莹与陈悦珍分别为 5%份额。关于具体分割情况,法院结合各方意见及现状确认房屋归孙晓松为宜,对于孙晓松给付其他继承人的折价款数额,结合房屋评估价及扣除当年房改成本价 1%土地出让金后依法予以确认。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提前规划
在本案中,孙父与孙母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导致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引发了子女之间的争议。这再次凸显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性。遗嘱能够明确被继承人的意愿,避免在其去世后子女们对遗产的分配产生分歧。律师应向当事人强调提前规划遗产的重要性,鼓励他们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的时候,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确保自己的意愿得到实现,同时也可以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
二、证据的收集与赡养义务的证明
在遗产分配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本案中,孙晓杰和孙晓松都主张自己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并提交了医疗费、护理费票据等证据来证明。这提醒人们在履行赡养义务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遗产分配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付出。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提高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胜算。
三、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可能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本案中,孙晓松仅以支付房款行为主张物权,但法院未予采纳。这表明在处理不动产纠纷时,不能仅仅依据不动产登记来确定物权的归属,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实际居住情况等。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物权的归属,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四、法定继承的公平与酌定考虑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酌定多分,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酌定少分或不分。本案中,法院结合孙晓杰和孙晓松的证据以及实际情况,对他们酌定予以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在法定继承中的公平原则和灵活性。律师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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