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604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一条法治新闻。

2024年8月26日,在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做法事”诈骗案。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某贵、陈某华(父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湛江市区从事法事封建迷信活动中,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等骗取他人财物86800元。一审中,陈某贵等人的辩护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与“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孙”等是否属于诈骗罪所指的“虚构事实”。

二、“做法事”是否构成诈骗?

我的朋友小文看了这条法治新闻后啧啧称奇:“做法事”也能构成诈骗?那我国的殡葬民俗不就都成了诈骗活动了?甚至很多宗教活动不也成了诈骗?

这些困惑其实是对我国刑法中对迷信诈骗的认定方式不了解所导致。

笔者曾经专门写过一篇关于“迷信诈骗”认定原则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

这里再讲一讲和“法事”相关的迷信诈骗问题。

在中国,给逝者做法事,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认为是殡葬民俗的一种,但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给逝者做法事的情境下,一般的承办人员(俗称“一条龙”)会根据当地民俗,聘请宗教人士(僧人、道士等)为逝者做“法事”,通过种种充满仪式感的行为,达到让逝者入土为安、让生者平复心情的目的,这种“法事”从现代科学的角度上来说,由于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纯属心理安慰,但逝者家属和“一条龙”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逝者家属的主动交付财物并没有因为“错误认识”,所以不能认为是诈骗。

但是,如果“一条龙”人员假借“民俗”,利用迷信或宗教信仰,以虚构的神秘力量、灵异现象等为借口,骗取受害者的财物的话,就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要知道,在至亲死亡的时候,很多家属的心理是我们普通人无法理解的。

一般有以下特点:

1.悲痛和焦虑:失去亲人是一种极大的精神打击,当事人往往处于极度悲痛和焦虑之中,容易接受任何看似能够帮助他们减轻痛苦的建议。

2. 对未知的恐惧:死亡作为人类不可避免但又无法彻底理解的现象,常常伴随着对未知世界的恐惧。“一条龙”利用这种恐惧,通过编造亡灵作祟、不安等谎言,使当事人陷入更深的恐慌,从而顺从地接受“一条龙”的建议。

3. 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许多当事人在科学知识不足的情况下,容易相信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如神灵、鬼魂等。“一条龙”通过伪装成有能力与这些力量沟通的“法师”,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信任。

当事人在这些心理状态下,当“一条龙”声称可以通过特定的仪式使逝者亡灵得到安息、保佑家人、消灾解难,进而要求当事人支付高额费用,就是利用了当事人的上述心理特点,构成了虚构事实,并以此要求当事人主动交付财物,获取经济利益,这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查阅裁判文书网的话, 会看到大量迷信诈骗类案件。

有的假冒高僧,自称能为人消灾解难,保佑平安,要求受害者支付巨额“香火费”和“法事费用”;

有的假冒风水师,称受害者家宅风水不好,要摆放“风水阵”、安神位等,要求受害者支付高额“风水费”;

有的通过伪造“祖先显灵”,恐吓受害者,称祖先有难,需要进行指定的祭祀和缴纳“供奉神明的费用”;

有的冒充“大仙”,称受害人“鬼魂缠身”,需要特定仪式和秘方治疗,祈福消灾、驱鬼降魔,向受害人收取大额费用;

这些案件,其实都可以归结到迷信诈骗的范畴。

尤其需要值得注意的,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法事”行为系由真正的宗教人士举行,那很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假冒的宗教人员,则一般能构成诈骗罪。

你个假和尚(道士),来做什么法事?

至于宗教人士身份的真实性,可以从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网站上查询。

甚至连活佛也有专门的网站可以查询。

非常奈斯。

三、结语

行为人给逝者做法事过程中,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的迷信心理,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主动交付财物,就构成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