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费者如果不是遇到过消费纠纷,“定金”和“订金”傻傻分不清楚这事似乎再正常不过。但与“定金”有区别的何止是“订金”,殊不知“预付款”和“定金”也是两码事。近期,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代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其中就涉及对款项是否属于“定金”的争议,且看冠领律师如何辨明款项性质,帮委托人挽回上万元的损失。
长居深圳的唐先生自打有购车需求后,就十分关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车信息。2023年12月,在该平台潜水已久的唐先生被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发布的售车信息吸引,与其销售人员取得了联系。
经沟通,唐先生得知该车售价近17万元,支付2000元诚意金后,被销售人员告知在提车前需补齐2万元定金。唐先生称其支付款项的前提是该车的车况检测无任何问题,否则对方就要全额退款。
唐先生在又向该公司支付18000元后,因对方无法提供该车全部的保养记录,便提出撤单退款,但公司销售仍坚持让唐先生提车,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2024年初,唐先生为挽回损失求助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李凤婷律师和张兵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到,唐先生与该汽车服务公司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他与销售人员的沟通全部通过微信完成,并向对方指定账户共计转账20000万元,对方亦未出具收据。决定唐先生能否要回这笔钱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界定这笔款项的性质。
唐先生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显示,虽然对方将唐先生支付的款项称为“定金”,但唐先生付款是以车况检测没有问题为前提,这并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规定。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案涉款项如果属于定金,在唐先生提出撤单后,销售公司就有机会以定金为由抗辩,拒绝退还相应款项。
在冠领律师代理唐先生提起诉讼后,不出律师所料该汽车公司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定金,唐先生撤单属于单方违约,无权要求退款。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虽然被告公司销售在沟通时提到了“定金”,但其与唐先生并未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更没有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唐先生在付款前明确表示一旦车况有问题就要对方全额退费,证明他并没有确认案涉款项为定金的意思表示。
因此,唐先生支付的20000元并非定金担保,而是预付款。双方对合同标的物、价款进行初步约定后,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唐先生未支付购车款,公司亦未交付车辆,双方均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公司收取预付款无任何依据,应全额返还。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意见,最后判决汽车服务公司限10日内向唐先生退还20000元。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涉及对专业法律概念的辨析,冠领律师根据案件事实,熟练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准确界定案涉款项的性质,顺利帮唐先生挽回全部损失,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法庭抗辩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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