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几起故意杀人案,除张某系死刑复核阶段为其辩护未能成功保命外,其余几起都为被告人保住了命,其中一起判得最轻,为15年有期徒刑,另一起在未赔偿对方的情况下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一起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另一起因有部分赔偿,一审判处死缓,没有上诉。
也为被害人家属代理过三起故意杀人案,其中一起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最高院复核时核准了死刑,另两起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一审判处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被害人家属却强烈申请检察院抗诉。
梳理这几起故意杀人案,案件事实都没有争议,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此前提下,被告人希望能保一命,成了辩护最大的追求。
但,能否达成目标,有时候辩护人辩护水平再高,于事无补,因为,除了辩护,还有一项最重要却最难做的工作。只要把这项工作做通了,保命才有希望,否则,辩护得再好,结果不会理想。
这项工作是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亲人被杀,许多家属既要被告人偿命,还要他赔钱。显然这就有点过了,不切实际,且不说被告人一方不答应,连法官也不会这样判。
在要命与要钱之间,双方是一致的:保命就得出钱,要钱就不能要命。
对被告人来说,怕就怕遇上好赖就不要钱的。凡是能用钱摆平的事,它就不是事。
对的,遇上坚决不要钱的被害人家属,如果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大概率就死定了。因为,如果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法官就成了被害人家属的仇恨对象,似乎他在二次伤害人家。
在前述代理被害人家属一案中,死者是一位年仅21岁的女大学生,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先被猥亵,后因被告人害怕罪行败露,用枕头压住女孩的面部致其窒息身亡。后查明,之前该被告人在某高校实施过同类犯罪,只是未杀人,猥亵后即逃离了现场。
该案二审开庭后,被告人父母在辩护律师的带领下到律所找我求情,希望能代为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争取谅解被告人。
我没有当场拒绝,却深知几乎没有可能。当年迈的老人向我跪下磕头的那一刻,虽有恻隐之心,却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去年为某被告人辩护,待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的儿子张某在中间人的带领下,带我一起登门赔礼,并商量赔偿事宜。
进得客厅,女主人和她的一双成年儿女立即发难,劈头盖脸将小张问候了半天,小张受不了对其母亲的言语侮辱,几乎就要跳起来和对方争辩,我赶紧拉住他的手,让他坐下,什么也别说,先忍着听完。
愿意为来人打开房门,说明赔礼有戏。怕就怕敲不开门,强行敲开门了,对方指着鼻子说你给老子滚出去。
俗话说有理不打笑脸人,好话也是情。但凡是人,总有恻隐之心。
前述没有得到谅解的父母,如果亲自到被害人家里登门道歉,会不会感动他们?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也许会的。一个人做不成的事,换个人或许就成了。
就拿小张来说,前后总共登门三次,每次都拎着礼品,带着诚意,忍受侮辱,饱受训斥,最终的结果却很值。原本索赔150万,后来让到90万,最终以82万成交,律师在调解中固然起了作用,但最主要的是因为小张上门,让被害人家属尽情地宣泄不满情绪,情绪诉求先得到了满足。
经此几件事,一点感悟是:辩护人再用心,毕竟是局外人。要想让双方放下仇恨、案结事了,总得先有个情绪宣泄的机会,再有个真诚赔偿的态度,如果再加上能证明诚意的赔偿金,离达成调解协议也就不远了。
辩护人最怕的是:被告人一方钱是出不起,姿态放不低。也曾见过法庭上被害人父母还没等辩护人走出法庭,在法警眼皮底下就暴打辩护人。指望被害人家属保持理智,有时只能是奢望。
在此情况下,想达成赔偿协议,谈何容易?
张和玉,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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