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该案中,消费者近半年在某网络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次。法院认为,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今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他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价格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之后,他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自己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4000元。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路先生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平台认为,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