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会遇到这样一类求职者,他们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可能会在面试过程中隐瞒自身的情况,或者制造虚假学历以及工作经历蒙混过关,但面试顺利通过入职公司后,发现无法胜任工作,对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如果这类求职者入职后,企业方才发现了其存在简历造假的行为,企业是否可以主张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情形呢?具体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干某于2022年9月12日入职某公司处,任职机械设计,工资15000元/月,六天八小时工作制。平时工作由史晨泽管理,史晨泽是公司的技术总监,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来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以干某设计能力差、绘图效率低、不听从领导安排、处理问题不积极、同事关系不和等原因辞退干某。干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剩余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000元。某公司以干某学历造假、工作经历虚假为由,存在欺诈行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应当支付相应工资以及加班费等。为此提交了相应证据:1.干某的个人简历一份,2.学历网查询记录,显示通过该网无法查询到干某的学历信息。3.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记录,显示干某简历中涉及到的四家公司,其中上海明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2月20日注销,另外上海景林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普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启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不存在。劳动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干某工资,对其他主张并未支持,双方均不服从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干某虽就某公司提供的简历不予认可,称不清楚某公司是否对简历进行改动,但未就某公司更改简历内容提供证据佐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简历中有关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等均无法与学信网、对应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等相互匹配,而该相关信息会影响某公司作出是否聘用干某的判断,干某以欺诈的形式与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故干某主张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均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均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分析

(一)劳动者提供虚假简历时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应综合以下因素综合加以判断:(1)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对于劳动者的学历以及工作经历是否有明确的要求;(2)劳动者的学历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有影响;(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理的期间内行使权利。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履历造假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故用人单位能以劳动者履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履历造假并使得用人单位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反而支付赔偿金。此类证据可为:(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简历中不符合的部分用人单位的通话录音;(2)劳动者简历中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函;(3)劳动者曾经存在劳动争议的判决书等。(4)学信网学历查询等。(5)用人单位将学历欺诈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隐瞒未达到学历要求的事实证据等。

(三)用人单位能否主张因劳动者简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后要求劳动者返还高薪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简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返还工资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故关于公司主张酌情返还工资款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的可以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具有不可返还性,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就不可能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到签订劳动合同前的状态,对已履行的部分只能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但总体上看,多数司法判决对于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还是秉持认可的态度,只是就应得的劳动报酬多少的尺度衡量问题,还须个案上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