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河北美术学院被卷入巨额民间借贷的新闻被媒体竞相报道。笔者查看相关新闻内容后注意到,该事件中涉及了几个民办教育行业的重要法律问题,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和学校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主体认定问题,民办学校的学费账户是否可以被冻结的问题。鉴于笔者此前就前两个问题已多次撰文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本篇,笔者对民办学校学费账户是否可以被冻结的问题试做以下分析。

01. 民办学校学费账户的基本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的相关规定:

河北省的民办高校和其他办学类型的民办学校一样,其收费项目均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据此可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作为学校的主要运营收入,其必须缴入备案的银行账户,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以及,参考湖南省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48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年8月24日)及其他一些地市级人民政府、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民办学校账户监管制度在各地都已经在不断推进。民办学校账户监管制度主要内容为:民办学校须按要求与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监管协议,由托管银行对学校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且较为普遍的账户监管措施为:政府部门备案(批准)收取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必须通过监管账户收取,此类账户应设为学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基于以上,并结合本次河北美术学院学费账户被冻结的情况,笔者倾向于认为,该校的学费账户作为学校的基本银行账户,应当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故此,有关法院在冻结河北美术学院学费账户时,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送意见征询函件,对涉及教育行业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应征询教育行政部门该冻结措施是否可行、是否会影响该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来说,河北美术学院的学费账户理应已备案,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却未真正尽到监督职责,才会出现该校因银行账户冻结而导致拖欠教职工工资长达10个月的严重事件。

综上,从以上民办学校学费账户的备案监督管理制度角度,笔者认为,有关法院冻结河北美术学院学费账户的做法极为不妥。

02. 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的主要用途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湖南省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七)借贷监管。民办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学校举办者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学校,学校不得对举办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不得以非办学发展用途举债。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依据并参考以上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可知,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是有用途限定的,即,学校收取的包括学费在内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且如果学校确因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借入款项,则利用学校收取的费用归还借款当属合法合规,但同时也应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影响师生的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已经分析,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均应当存入基本账户,而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必须用于专项用途,是严禁挪作他用的。

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本次河北美术学院事件中,有关法院冻结了该学校的所有账户,包括了存有学费住宿费入和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基本账户,以及党建账户、学生补助账户等其他账户,用于划扣其民间借贷的执行款项,甚至因此导致该校教职工工资长达10个月无法发放。笔者倾向于认为,有关法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学费收入以及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划扣给债权人抵债,严重损害了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和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实属不当。

至此,对于本次河北美术学院学费账户被冻结的问题,笔者仍坚持之前所撰写的《》一文中的观点:相比较债权人的利益和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法益在保护的优先性上,应当优先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有关法院不应当冻结河北美术学院的学费账户,更不应将该账户的资金用于划扣执行款项,这种做法对于主要依靠学费收入维持正常运营的民办学校来说,势必将其陷入生存的困境,相信这一定不是我们大家想看到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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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2024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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