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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槟榔及槟榔制品监管
有关事项告知书
永春县各食品经营者、消费者:
近期市场上存在部分经营者将槟榔及其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槟榔含有槟榔碱、麻黄素等物质,嚼服后能使人兴奋,长期服用容易产生依赖性。同时,槟榔含有槟榔碱易灼伤口腔黏膜,长期嚼食会导致口腔黏膜发生病变,严重的还可能会引发口腔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全县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告知如下:
一、槟榔含有槟榔碱、麻黄素等物质,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将槟榔列为Ⅰ类致癌物,确定咀嚼槟榔与口腔癌、食管癌、肝癌等疾病密切相关。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三、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
四、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
五、食品销售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六、电商平台和食品销售者不得以食品(零食)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请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要求,在食品经营区域内不得混放槟榔等非食品,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食品名义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
请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正确认识槟榔及槟榔制品的危害。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消息来源丨永春市场监管
一审:林巧梅
二审:姚婉芳
三审:章仕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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