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727字,阅读完毕约需13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2022年9月,重庆市区创隐溪晓院楼盘由于延期交付及质量问题,引发业主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督促开发商保交楼、保质量。部分业主因工作繁忙或人在外地不便,便雇佣杨陆爽找人代其信访。
2023年6月13日,杨陆爽、夏正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由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起诉至人民法院。
检察院指控:
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杨陆爽、夏正明在其本人没有真实信访诉求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分别以中介人员的身份,在有群体信访发生时,帮助他人雇佣并组织其他无关人员冒充他人身份到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等地政府机关及附近公共场所,通过佩戴统一标识、与群体信访人员聚集等方式参与“信访”,以增加“信访”人数、制造影响,起哄闹事,杨陆爽、夏正明从中赚取佣金差价。经查,杨陆爽先后8次雇佣并组织人员进行“信访”,其雇佣并组织人员达200余人次,多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夏正明先后2次雇佣人员进行“信访”,其雇佣并组织人员达20余人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渝北区检察院认为,二人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杨陆爽的犯罪行为、后果尚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其触犯该款规定的意见不成立,但又同时认为,杨陆爽、夏正明“二人组织他人及本人前往政府机关滞留的行为,其本身实质上就是一种起哄闹事的行为,且造成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混乱,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2024年6月13日,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杨陆爽、夏正明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审判决后,杨陆爽、夏正明二人均认为自己无罪,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背后的矛盾与逻辑
我的朋友小文看了这条法治新闻后啧啧称奇:
和业主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怎么就成了“冒充”信访?受托信访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信访后没有解决房屋问题,怎么把受托信访提出问题的人给解决了?这起案件背后有什么隐情吗?
关于本案是否成寻衅滋事罪,笔者的观点是不构成,但本文就不详细探讨了。
对寻衅滋事罪的检讨与反思,笔者曾专门写过一篇,我建议取消这个无厘头的罪名。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
这篇文章,是想通过这起案件中目前披露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所体现出的巨大信息量,来解释和分析一下这些信息量背后的矛盾与逻辑,探讨一下检方和法院对这起案件文书之外的态度和意见。
1、检察院起诉书与判决书的矛盾与逻辑
在法院的判决中,有一句话容易被忽视,但是非常重要。
“杨陆爽的犯罪行为、后果尚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其触犯该款规定的意见不成立”
这句话的意思要结合法条来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所指的第二款,是指的这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时,对杨陆爽的建议量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对夏正明的建议量刑在五年以下。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本案的重刑观点。
但是,法院在审理后,调低了对杨陆爽的行为性质的认定,调整量刑到五年以下,并最终对二人都做出了较轻的判决。
这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本案轻罪化的刑罚调整思路,甚至可以看出些丝丝无奈。
2、一审开庭时间和判决时间背后的矛盾与逻辑
从网上查到的公开信息,该案于2023年11月17日开庭,开庭时间为半小时(上午九点半到十点)。
但是,该案的判决,却是在开庭后的7个月之后,也就是在2024年6月13日才做出一审判决。
这里的信息量也是非常巨大的。
有过刑事案件工作经验的朋友都知道,一起有两个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庭审,如果走普通程序的话,半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结束开庭的,这起案件的开庭排期仅为半个小时,那大概率是走的简易程序。
这也就意味着,两名被告人大概率在一审开庭时是认罪认罚的。
所以法庭才能采取简易程序,简化法庭质证程序,在半个小时内结束庭审。
但是,如此短的开庭时间,正常情况下会很快判决,甚至当庭判决都有可能,但却足足拖了7个多月,才做出判决。
这意味着,审判机构在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上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种争议,导致迟迟不能做出判决。
当最终形成统一意见时,对案件的定性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但对案件的量刑做出较大调整,将杨陆爽的量刑从第二档调到第一档,并且给二人都明显很轻的量刑。
一个缓刑,一个很可能就是“实报实销”,判决后当庭释放。
3、二人一审判决结果的矛盾与逻辑
有些朋友看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
从案件事实来看,杨陆爽的“犯罪”行为显然比夏正明重,但为什么杨陆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而夏正明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呢?
“犯罪”重的人,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都不用进监狱服刑,“犯罪”轻的人,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却要失去人身自由十一个月,这里的量刑岂不是倒挂了?
夏正明难道就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有意见吗?
看起来是不是挺矛盾的?
矛盾这就对了。
如果你看一下披露的刑事拘留时间和一审判决时间,大概就能明白了。
二人的刑事拘留在2023年6月13日,一审判决时间在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整体间隔时间是12个月。
虽然我们并不清楚二人在这12个月里到底被羁押了多久,但是大概率可以推测,夏正明被羁押了11个月,杨陆爽被羁押了11个月至12个月。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设立了“判决后就放人”的基础上,出于量刑的平衡,才会做出这样看似不合理的判决。
杨陆爽判决前被羁押了11个月至12个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回社区接受矫正。
夏正明判决前被羁押了11个月,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即服刑完毕,回家休息。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量刑平衡,而夏正明收获实刑11个月,才不会对杨陆爽的适用缓刑感到不满。
三、结语
审视这起案件的起诉和审判程序,发现其中的矛盾,并寻求用法律逻辑进行解释,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受托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重刑主义倾向,也可以看出法院对重刑主义的调整,甚至还可以看出一些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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