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通报,巧用春秋笔法,读出来许多的言外之意弦外之音。

青岛逆行的路虎女司机王某殴打正常驾车行驶的退役军人林某一事,终于等来了官方通报。

这篇通报,用极其细腻的笔触还原了这起因为行车纠纷导致的殴打事件。其中,有一些细节耐人寻味。

通报中,在开端便提到王某是因为预约看病,因为通行缓慢所以才逆行。这么说的言外之意是,王某逆行事出有因,是可以理解。

其实,王某打人与她去干什么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预约看病也并非她逆行的必要条件。这个原因,可写可不写,不写不影响通报的完整性,写了反而增加偏袒王某的嫌疑。

而是,王某在对林某大打出手的时候,那嚣张的气焰,那泼辣的劲头,分毫不像是去医院看病的病人。

还有,通报中还原了一个细节,在王某倒车并入顺向车道的时候,林某跟车前进,导致距离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

这么说的言外之意是,都是林某自己找事,没有给违法逆行的王某让道,才导致的王某恼羞成怒,林某被殴打都是自作自受,林某才应该受谴责。

林某是顺向正常行驶,王某是违法逆向行驶,林某让王某是情分,不让王某是本分。林某在这件事中的做法没有任何毛病。

因此,在通报中放大这个细节的作用,主要是说明王某恼羞成怒的原因,但是这个原因却并不正当。别人没有为违法行为让步的义务,而且是自己违法在先,因为别人不让自己就觉得占理就更显得胡搅蛮缠。

在这件事事上,王某从开始逆行的时候就错了,错了就该及时改正,倒车止损,辱骂殴打他人更是错上加错。

而对于这件事的处理更难能服众。

青岛警方认定王某的行为是由于行车纠纷引起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时因侮辱行为另处罚款五百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根据警方的逻辑,这一事件是由王某驾车逆行在车流量较大时造成的冲突,她在无法并入顺向车道后与林某发生争执,并对其实施了辱骂和殴打。尽管王某的行为不当,但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故以此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一条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王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而且还林某不许还手后多次进行殴打,在互联网发酵引起巨大的反响,也构成了情节恶劣。

那么,王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排除事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很显然,王某与林某的行车纠纷并不属于不认定“寻衅滋事”的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范畴。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所以,面对这个通报,只能反问一句,凭啥不认定寻衅滋事?

如此判定,颇有曲笔之意。

看到这个通报也为林某捏了一把冷汗。面对王某如此蛮横无理的辱骂殴打,一般人忍不住可能就还手了。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此类事件的惯例,一旦还手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互殴,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有理也变得无理。

林某在如此极端情形之下,能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给自己免除了牢狱之灾,还是比较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