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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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林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张华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按房屋价值支付给二被告继承房屋份额的折价款;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张华平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二人自1988 年 4 月 10 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2007 年 6 月 6 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二被告系张华平之子,张华平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父母已经先于其去世。1995 年原告与张华平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1998 年 8 月 14 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张华平名下,该套房屋系原告与张华平夫妻共同财产。

张华平死亡后,其中一半份额应发生继承,故原告应享有六分之四份额,因原告与张华平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遗产:又考虑到原告年老体弱,多年来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再无其他住房,故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原告可将二被告应继承的房产份额折价进行补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把房子卖了给我们折价款。我住的是我丈母娘的房子,张阳住的是公租房,我不同意原告多分,1995 年原告来我家的时候,是临时工没有钱,房子是我父亲工龄折算我姑姑等亲属借钱给我父亲买的房子,因为是亲戚关系也没还钱。

张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同意张宇的意见,我补偿的意见是我们的户口都在涉案房屋内,我也无力购买其他住房,如果把房子卖了我们的户口就没有地方落户。我们的一致想法是房屋原告可以住,但原告如果非要卖了,那就原告50%我们 50%。我父亲生前表示过房屋不能变卖。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继承人张华平系夫妻关系。二人自1988 年 4 月 10 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 2007 年 6 月 6 日申请补办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二被告张宇、张阳系张华平与李梅之子,李梅于 1986 年 2 月 11 日去世。原告与张华平 2007 年 6 月 6 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显示:“林某与张华平自 1988 年 4 月 10 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自愿结为夫妻。”

2018 年 11 月 15 日张华平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张华平的父母已经先于其去世。

经查,1995 年原告与张华平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1998 年 8 月 14 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张华平名下。该套房屋系原告与张华平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屋的现值及处理意见,双方确认房屋现值500 万元;原告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单独继承,同意支付二被告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二被告不同意出售房屋享有补偿的处理意见,认为原告无力补偿我们,只能采取将房屋出售后分割房屋价款的做法进行补偿;但房屋现在我父亲名下需要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我们提出原告和张宇共同共有,双方产生分歧。

关于涉案房屋的使用,2003 年被告张宇搬出,2013 年被告张阳搬出,现在由原告居住。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华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芳单独继承所有(原告林芳享有该房屋的100%的份额);被告张宇、张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林芳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原告林芳于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的第二日起九十天内,给付被告张宇、张阳房屋补偿款每人各八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的补偿款;

三、驳回原告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华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系原告与张华平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华平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在该房屋中的50%份额(即六分之三份额),由原告与二被告按法定继承处理,每人享有其中六分之一份额。

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又享有该房屋更多份额,将房屋进行最终分割,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法院确定上述房屋由原告单独享有、原告按二被告应享有的房屋份额对其进行金钱补偿为宜。庭审中双方确定上述房屋现值500 万元,法院不持异议。原告关于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以及二被告对上述房屋不宜处分的抗辩意见,法院均难以支持与采信。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华平未留有遗嘱,导致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提醒人们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性。遗嘱可以明确被继承人的意愿,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1. 提前规划遗产分配

- 人们应当认识到遗嘱的重要性,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时候,提前规划自己的遗产分配。遗嘱可以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明确指定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和继承方式。

- 对于再婚家庭、复杂家庭关系或拥有较多财产的人来说,遗嘱的制定尤为重要。可以通过遗嘱确保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避免因法定继承而产生的纠纷。

2. 遗嘱的形式和有效性

- 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在制定遗嘱时,应确保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明确、具体,表达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 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可以考虑请专业律师协助制定遗嘱,或者进行公证。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1.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本案中,法院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系原告与张华平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应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在购买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应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出资情况,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清而引发纠纷。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进行分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到各方的权益和实际情况,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愿,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法定继承的原则与实践

1. 法定继承的适用

- 当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张华平的父母已经先于其去世,其遗产由配偶原告和子女二被告按法定继承处理。

- 法定继承的原则是平等、公平、合理。在分配遗产时,应考虑到继承人的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2. 法定继承的实践问题

-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范围、价值和分配方式存在争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诉求。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遗产分割的灵活性与合理性

1. 考虑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况

- 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享有房屋更多份额,将房屋进行最终分割,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 对于遗产的分割,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共同共有等。在选择分割方式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价值和各方的实际需求,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遗产分割。

- 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表达。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专业法律帮助的重要性

1. 法律知识的专业性

- 遗产继承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定继承的原则等。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继承方案。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的法律风险,提供有效的诉讼策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 诉讼程序的复杂性

- 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证据收集、举证责任、鉴定评估、法庭辩论等多个环节。专业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 当事人在面临遗产继承纠纷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让律师代表自己参与诉讼活动,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成功率。同时,律师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